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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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规定。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阶段,是项目决策的关键,要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工程、外部协作和配套条件诸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出建设项目的决策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过批准,建设项目就正式确定。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可以供地等都无法改变。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