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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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的规定。 一、土地利用区是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和利用现状,依据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的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土地利用区可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人文及自然景观保护区、土地整理区、暂不利用区等,这些土地利用区还可进一步细分为二级土地利用区,如农业用地区可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