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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5 . 23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实行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 一、土地调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为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而采取的一项技术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措施。 二、土地调查根据调查内容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按照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分类后,为查清各类用地数量(面积)、分布及利用状况而进行的调查。由于地籍管理和土地整理的需要,土...
  • 2019 . 05 . 23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定。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内,由于某些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因素的出现以及其他原因,致使经...
  • 2019 . 05 . 23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许多委员认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重要措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能否实现、耕地总量能否确保不减少的大问题,仅靠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机制难以保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严格执行。因此,必须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放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本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执行...
  • 2019 . 05 . 23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规定。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我国对土地利用实行计划管理始于八十年代。1986年3月,中共中央...
  • 2019 . 05 . 23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里和开发利用规划关系的规定。 一、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规划是与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害防治有密切关系的区域性综合规划。该规划所规定的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及蓄洪滞洪区的范围,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协调、相互衔接。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方向要与...
  • 2019 . 05 . 23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释义】 本条是城市建设用地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的规定。 一、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城市建设用地基本采用了粗放式的外延扩张...
  • 2019 . 05 . 23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审批效力的规定。 一、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
  • 2019 . 05 . 23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的规定。 一、土地利用区是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和利用现状,依据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的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土地利用区可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人文及自然景观保护区、土地整理区、暂不利用区等,这些土地利用区还可进一步细分为二级土地利用区,如农业用地区可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
  • 2019 . 05 . 23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的规定。 一、保护耕地和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保护耕地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目前,城市、集镇和村庄盲目扩张是造成耕地减少的重要原因,要保护耕地,就要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认真审核当地城市和村庄的人口规模和人均...
  • 2019 . 05 . 23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释义】 本条是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我国的土地国情决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耕地的保护,是涉及全民族根本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必须由代表全民族长远利益的中央政府来安排。并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体现。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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