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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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释义】 本条是对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讲,土地登记具有创设效力,与土地有关的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不能取得,其移转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只有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