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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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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原告韩xx于2000年经转让获得河北省涿州市xx村消音器厂的所有权,自韩xx经营以来,消音器厂依法经营纳税,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生产建设;同时韩xx在村中具有宅基地一处。因当地文化公园建设征收问题,征收部门为了达到少赔偿甚至不赔偿的目的,在xx村消音器厂外设置围挡,使其无法正常经营。2018年8月在无人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将xx村消音器厂和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多年来当事人一直无法知悉强制拆除的实施单位。2022年当事人选择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刘云刚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介入维权。2022年4月万典律师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2015】第(2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7日做出了涿政强拆字[2017]第(220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又得知强制拆除主体是市政府及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万典律师获取信息了解清楚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权程序。01《强制拆除决定书》之诉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7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其中载明“违法事实:当事人韩xx在涿州市xx文化公园内建设了一院五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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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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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征收不合法,镇政府主动撤销对23名村民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本案中,被告xx镇政府已经撤销了其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原告仍要求确认赔偿决定违法,其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xx镇政府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违法。原告杨xx、孙xx等23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河县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原告杨xx、孙xx等23人系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被告齐河县xx镇政府实施“合村并居”项目,进行整村搬迁,在没有与原告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等人的房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xx等二十多名村民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律师代理案件。案件经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被告向原告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赔偿决定”),作为其违法强拆原告房屋的补救措施。赔偿决定之诉万典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超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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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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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院: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可能会剥夺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裁判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可能会剥夺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本案中,城中区政府未向何x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未保障何x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违反上述规定,该《分户评估报告》不能作为确定何x案涉房屋价值的依据。上诉人何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判决结果确认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的《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城中政征补【2023】x号)违法。【裁判文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青行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男,1950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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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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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xx街道办拆除案涉房屋并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程序不合法。故被告于2023年11月10日对原告所建住宅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董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原告董xx系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使用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22年4月24日,xx社区居委会发布《xx庄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原告家庭的房屋在旧村改造范围内,因并未依法履行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手续,原告不同意征收,也未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11月6日,兰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董xx在2023年11月28日之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房屋。2023年11月10日,有大量人员突然来到原告家中,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抢夺原告及家人的手机,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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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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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当然也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已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围墙及院墙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江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江xx系山东省兰陵县居民,在当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之内。同日,被申请人兰陵县住建局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申请人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4月3日,申请人发现自身的房屋围墙被毁坏,毁坏的房屋围墙长3.2米,宽0.24米,院墙长5.3米,高2.9米。2022年5月5日,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地上仅有拆除房屋废墟后的部分残渣,后经报警,派出所口头回复系政府拆迁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江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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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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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强拆行为,系通过合法的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故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确认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4日强拆原告江xx位于兰陵县xx居委会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告江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原告江xx系山东省兰陵县居民,在当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原告的房屋已经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之内。同日,被告兰陵县住建局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原告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4月3日,原告发现自身的房屋围墙被毁坏,毁坏的房屋围墙长3.2米,宽0.24米,院墙长5.3米,高2.9米。2022年5月5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地上仅有拆除房屋废墟后的部分残渣,后经报警,派出所口头回复系政府拆迁行为。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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