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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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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吴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省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基本案情申请人吴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其房屋早在上世纪90年代经过当地镇政府审批并建设完成,属于合法建筑。2022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浙江省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对吴xx的房屋进行拍摄,显示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执法局经查阅1992年航拍影像,未在影像中发现上述建筑。2022年4月13日,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龙港市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在龙港市xx号后搭建后辅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吴xx收到《通知书》后, 知道了事情的紧急之处,于是立即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申请人吴女士的房屋是在1994年建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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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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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蒲xx、肖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禹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绵阳高新区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上诉人蒲xx、肖xx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某小区4单元拥有建筑面积126.97平方米、三层房屋建筑总面积为386.1平方米的房屋。由于附近区域每年的大量雨水、洪水汇集在铁路隧道、立交桥下船槽,将会导致严重内涝隐患,直接危及铁路、城市运行和人民财产安全。为排除这一重大防汛安全隐患,绵阳市政府将xx路综合排水改造工程作为城建攻坚重点工程项目,于2016年12月开工建设,上诉人蒲xx、肖xx二人的房屋也被列入改造范围内。拆迁过程中两位上诉人委托其女婿汪xx负责办理拆迁事宜。2020年5月29日,两上诉人女婿即本案委托代理人汪xx以乙方名义与被上诉人高新区xx街道办事处以甲方名义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签订前的当日,被上诉人已组织搬家公司将两原告所在的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物品等财产进行了搬迁。《协议》签订后汪xx告知两位上诉人,他本人并非自愿,而是被带入派出所的询问室中被迫签的字,而且房屋也遭遇了强拆,于是蒲xx、肖xx决定向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牢房内的协议在一审过程中,汪xx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房屋拆迁协议是我代为签订的,签订的时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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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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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xx、彭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案情原告艾xx、彭xx系湖南省益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住房一栋,在住房的北侧搭建有厂房,用于乐器及配件的生产和销售。2014年经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征地拆迁通知后,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处与益阳市xx村签订了相应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两原告的厂房及部分附属设施在项目用地征地红线范围之内,2017年启动所涉项目用地征拆工作,2018年益阳市赫山区征拆部门与两原告达成协议,对其在红线范围内的厂房实施了拆迁并补偿到位。部分房屋位于红线范围内2020年9月益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两原告住房北侧的一墙脚的勒角压在项目用地红线边沿,住房边沿的红线内的附属设施包括水井、化粪池、自来水管道等。2021年3月15日,当地街道办事处逼迫两原告签署《承诺书》,载明“人同意将其住房拆除,并同意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标准执行”。2021年3月24日有关部门对两原告的住房进行了实物量调查登记,相关人员均签名。之后,双方就拆迁事项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协议。之后艾xx、彭xx二人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经过多方咨询,最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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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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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王x、冯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慧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省安岳县xx镇人民政府征收未签协议,认定“危房”并强拆原告王x、曾xx、冯xx三人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建造于上个世纪50年代,系44.08平方米的一层一进三间石木结构房屋。2021年3月,政府建设需征收原告房屋,但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10月14日,安岳县房屋征收局作出《补偿安置通知书》,载明案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已于2014年被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案涉房屋共计补偿及奖励30525.6元,因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至今未获得补偿。2021年12月24日,被告xx镇政府作出了《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四川华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鉴定,案涉房屋系D级危房,随时可能倒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保障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限曾xx于2021年12月27日前自行拆除。2021年12月29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未履行合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委托万典律师,法律维权房屋被强拆后原告曾xx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祁慧(实习)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立即展开工作、调查取证,并于2022年1月17日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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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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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师xx代理律师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被告河北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河北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宫市人民政府01案情介绍原告师xx在河北省南宫市xx拥有合法住房一处,2017年9月3日师xx(作为甲方)与被告威州房地产南宫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南宫市xx以东的房屋、院落、土地及公摊胡同、地上附着物等全部让给乙方,记载面积69.45㎡。乙方拆迁完工后,协助甲方在“xx小区”选定 单元楼房、储藏间及车位,面积合计69.45㎡,所有置换面积最终以住建局出具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威州房地产南宫分公司拆迁,但在2019年年底拆迁完工后,被告威州房地产南宫分公司将协议中约定的xx小区的房屋优先对外出售,而非安置被拆迁人员。原告多次找被告威州房地产南宫分公司要求提供房源,被告威州房地产南宫分公司至今未提供房源对原告进行安置。02委托万典无奈之下原告师xx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随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师晶律师代理案件,师晶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积极沟通交流之后,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威州房地产南宫分公司寄发催告函,函告被告威州房地产南宫分公司收到催告函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在凤城雅筑小区选定单元楼、储藏室及车位,如未如期履行协助选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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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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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顿xx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长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介绍原告顿xx系河南省长垣市居民,在当地拥有宅基地一处并建有住宅房屋。2021年9月左右,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将案涉房屋纳入到拆迁范围内,后期原告去拆迁指挥部了解具体的征收事宜时,从工作人员处获得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从未看到政府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原告认为征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因此未与政府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11月25日,被告长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顿xx未经批准擅自超占国有土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其因超占国有土地资源,限期三日内(11月28日前)自行拆除,后果自负。长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同日向顿xx送达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顿xx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梁蕊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后认为:律师意见一、被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涉案房屋不属于违法占地房屋,原告有房屋权属证明等合法手续,而且涉案房屋是拆迁范围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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