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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房屋被强拆起诉镇政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怎么办?

日期: 2023-06-15
浏览次数: 18

上诉人(原审原告)

梁xx

代理律师

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瑞金市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系江西省瑞金市某村村民,在当地建有一栋房屋。该房屋于1992年8月1日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均为282平方米。

该房屋于2022年7月23日被拆除。7月26日梁xx家属对拆除房屋一事电话报警处理,得到公安机关的明确答复:“是拆空心房的事吧,整个镇都在拆,这是政府的政策,不是个人行为,可以找镇长或驻村领导反映处理。”。

随后梁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树南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江西:农村房屋被强拆起诉镇政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怎么办?

#01
江西:农村房屋被强拆起诉镇政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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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房屋被强拆起诉镇政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怎么办?
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答复认为拆除空心房系政府政策,同时引导原告可以向政府领导反映处理,该答复并不能证明系被告实施了案涉拆除房屋的行为。原告现有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认定系被告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其起诉不具有事实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梁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梁xx。

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梁xx的诉讼,后经过王树南律师的多番调查、信息公开,发现多个证据能够直接指向镇政府强拆房屋的事实:其中有镇政府作出的《关于钟xx的处理意见书》中明确答复,2022年7月23日,我镇组织人员对xx村危旧土坯房、“空心房”进行了集中整治,整治当天,共拆除空心房1500余平方米,其中包括您户危房。”

被上诉人在名为“瑞金xx”的瑞金市xx镇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若干政府信息公开,表明xx镇的“空心房”整治工作,由xx镇人民政府领导、主导。

江西:农村房屋被强拆起诉镇政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怎么办?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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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提起上诉

在法定期限内,万典律师协助梁xx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关于钟xx的处理意见书,证明被上诉人强拆了上诉人房屋;

证据2、瑞金市xx镇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若于政府信息公开,《xx镇召开空心房整治工作调度会》《今日,xx镇空心房拆除突破4800平方米!》《xx镇空心房整治向砖混结构房屋突破》《落实三级干部大会精神!xx镇加速推进空心房拆除工作!》《冲刺6500平方米!xx镇空心房拆除启动整村推进模式》《今日,xx镇空心房拆除面积再创新高,单日拆除突破2300平方米》《xx镇再掀空心房拆除新浪潮》《点赞!xx镇一周内拆除空心房2500平方米》,证明被上诉人领导组织实施空心房整治工作;

证据3、2023年3月23日,上诉人之子钟xx报警录音(附说明及文字),证明xx镇政府强拆了上诉人房屋。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强制拆除案件中,原告对适格被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主张并非适格被告应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微信公众号宣传信息,被上诉人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把空心房整治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是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工作。根据被上诉人《关于钟xx的处理意见书》,被上诉人根据《瑞金市2022年度农村土坯房空心房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对上诉人房屋进行了拆除。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初步证明上诉人的房屋由被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主张由村委会拆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案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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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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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继续审理

综上,上诉人二审提交新的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为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2)赣0731行初xx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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