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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合法房屋被征收方以“危房”名义强制拆除,万典律师介入官司获胜!

日期: 2023-06-26
浏览次数: 13

原告

李xx等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案情介绍



原告李xx等人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房屋,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 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原告等人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浙江】合法房屋被征收方以“危房”名义强制拆除,万典律师介入官司获胜!


以“拆危”代拆迁


2022年6月27日,温州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 ,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三处房屋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危险性登记为D级,上部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2022年7月2日,被告龙港资规局作出龙资规督解字[2022]第xx号《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对涉案房屋采取解危措施,如对前述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委托鉴定。重新鉴定期间,不停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原告李xx等人不服该《督促解危通知书》,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并于2022年7月7日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李xx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7月12日,被告龙港资规局作出《责令解危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该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立即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撤离,并对危房进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启动解危拆除程序,对危房进行拆除,并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2年8月6日,被告龙港资规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

【浙江】合法房屋被征收方以“危房”名义强制拆除,万典律师介入官司获胜!


01
律师意见


万典律师认为,被告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房屋系私人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对原告进行补偿,未保证原告的居住条件,无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二、 《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被告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房屋为危房,先后两次以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的形式逼迫原告搬迁。原告已就《督促解危通知书》提起了行政复议,被告此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扰乱司法程序。

三、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对原告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就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四、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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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证据材料


随后李xx等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用以证明涉案房屋是原告的合法私有财产,原告主体适格;

2.《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用以证明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征收部门,被告主体适格;

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已被确认违法,被告无权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

4.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用以证明原告已就《督促解危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被告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5.房屋拆除视频、照片,用以证明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补充证据

6.《原告金xx、林xx等24人诉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证据目录》第二项,用以证明龙港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已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等情况组织了调查,并予以公布,原告的房屋并不是危房,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查公示有效性应当大于被告作出的房屋调查结果,被告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其实是拆危房促拆迁,目的非法,其强拆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7.2022年5月29日作出的《督促解危通知书》,用以证明被告第一次向原告作出的《督促解危通知书》鉴定机构是浙江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而被告向本案提供的《督促解危通知书》鉴定机构是温州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更换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也是违法的,不应作为危房鉴定的依据。

【浙江】合法房屋被征收方以“危房”名义强制拆除,万典律师介入官司获胜!


03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龙港资规局称涉案房屋系因危房解危而被强制拆除,仅提供了《督促解危通知书》《责令解危通知书》等,《责令解危通知书》明确载明“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启动解危拆除程序,对危房进行拆除”。

原告虽逾期未按照前述《责令解危通知书》履行相关义务,但被告未依据相关程序而径直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故被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

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要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于2022年8月6日拆除原告李xx坐落于龙港市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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