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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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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申请人林xx系山东省曲阜市某村村民,对其在该村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为实施旧村改造,2018年10月19日曲阜市xx街道办事处以其名义作出《公告》及《xx街道办事处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将申请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林xx认为街道办没有征收房屋的权力,属于违法征收,所以一直没有签拆迁补偿协议。为了逼迫林xx搬迁,当地街道办于2021年9月9日对林xx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你户在xx街道xx村耕地上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未依法办理用地及建设规划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之规定,限你户接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逾期将强制拆除,拆除费由你户承担。”为了保住房屋,林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肖以荣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经过查阅当事人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后,万典律师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律师意见//一、街道办作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明显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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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03
点击次数: 5
原告周xx、刘xx等人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抚州市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周xx、刘xx等人,系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旅游区项目建设,原告房屋被纳入建设范围,但原告从未见过涉及自己房屋占有土地征收的相关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2020年6月16日7点左右,被告xx镇人民政府组织多名工作人员,动用数台大型挖掘机,强制拆除了周xx等人的房屋,致使原告损失惨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xx等人一番协商之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丽媛二位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维权。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认真研读材料,团队讨论后认为此次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未实现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款,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随后周xx等人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原告系xx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建有房屋;2、强拆前后照片、强拆过程视频、强拆现场照片、强拆现场工作人员照片,证明被告强拆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居住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强拆行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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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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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代理律师兰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案情原告袁xx系湖南省株洲市居民,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56.99平方米。2011年12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1)政国土字第1701号,批准征收包括原告在内的集体土地19.9305公顷;2012年4月2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因新马工业园纳米增强整板门项目,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从2012年决定征收至今,政府一直未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为了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袁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兰玲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审理本案系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应当履行对原告袁xx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现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
46
2021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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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齐xx代理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齐先生系北京市居民,1999年3月份齐先生取得北京市昌平县土地管理局审批通过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许可证中附有《宗地图》,并盖有昌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证专用章,明确注明土地类别为工业用地,用地面积为5810.5平方米,建设占地为1200平方米。齐先生1999年9月9日与北京市昌平县xx镇xx村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使用年限、土地面积、土地用地、使用费用等,并于1999年9月21日在昌平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齐先生在2000年完成建设。2021年4月份,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齐先生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随后镇政府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询问该建筑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日,昌平分局复函成此处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证,责令限期拆除2021年7月28日,镇政府向齐先生作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其在xx镇xx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47
2021 - 11 - 11
点击次数: 16
案件要点现实中,有些历史原因形成的建筑没有取得规划审批,如在1984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前形成的,当时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对规划许可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对该类建筑以作出处理时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对建设行为人实属不公。上诉人付xx、姜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四川省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案情上诉人付xx、姜xx二人系四川省资阳市某村村组成员,2000年二人在村中自留地上建成一处3层面积为286.0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2021年1月18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县综合执法局移交的二上诉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房屋的违法线索,于次日立案调查。房屋无证,被要求限期拆除2021年2月5日,城镇规划管理办公室作出《认定》,认定二上诉人修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的房屋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2021年3月4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二上诉人的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向二上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二上诉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9日进行了听证,并于同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二人作出1...
48
2021 - 11 - 09
点击次数: 13
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应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联系本案,被告xx街道办既没有强制原告搬迁的职权,更没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且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前未书面催告,亦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其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张xx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达州市xx区自然资源局达州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吴xx,系原告张xx之子,委托代理人张xx暨本案原告基本案情原告张女士、第三人周先生于2003年3月20日与案外人周xx签订售房合同,购买了四川省达州市某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9.59平方米)。区政府为实施道路建设项目,将原告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因征收标准过低,且张女士认为征收程序违法,遂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5月16日,四川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随时有可能坍塌,构成整栋危房,建议拆除。2019年5月20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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