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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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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最新胜案:修高速路没签协议让自行拆除?村民复议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要点: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其住房旁边所建砖瓦结构厂棚未办理乡村办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能提交村庄规划区的相关文件证实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规划区域内。且被申请人又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认为申请人属占用农田建设的违法行为,也无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逻辑混乱。申请人廖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全州县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廖xx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某村村民,因全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征收部门未明确给予申请人具体的补偿金额,导致申请人未能签订补偿协议。为了加快拆迁进度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xx镇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在2024年3月21日前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自行拆除在xx村占用农田建设的临时砖瓦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廖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接手案件后,认为该责令改正通知书明显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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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17
点击次数: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通知书高检行监【2023】xx号关于陈xx诉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xx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福清市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本院经审查已于2024年6月26日决定以高检行监【2023】xx号行政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特此通知。当事人陈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当事人陈xx系福建省福清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因道路项目建设需要,当事人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因当事人不认可有关部门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未能与其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7月7日,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方”)组织人员将当事人部分自有房屋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康静二位律师介入维权。万典律师协助陈xx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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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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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xx、闫x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当事人周xx、闫x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街道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土地,后因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因政府征收部门没有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不合理,且其征收程序不合法,当事人不同意其实施征收,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4年05月07日,驻马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搬离催告书,催告书中记载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当事人根本不知晓此事,也没有见到过xx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律师代理案件。吕磊律师协助当事人向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申请当事人收到法院的传票及后续参加听证庭审,知晓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万典律师协助当事人对驻马店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异议,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依法送的当事人,其不对当事人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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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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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原告韩xx于2000年经转让获得河北省涿州市xx村消音器厂的所有权,自韩xx经营以来,消音器厂依法经营纳税,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生产建设;同时韩xx在村中具有宅基地一处。因当地文化公园建设征收问题,征收部门为了达到少赔偿甚至不赔偿的目的,在xx村消音器厂外设置围挡,使其无法正常经营。2018年8月在无人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将xx村消音器厂和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强制拆除,多年来当事人一直无法知悉强制拆除的实施单位。2022年当事人选择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刘云刚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介入维权。2022年4月万典律师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2015】第(2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7日做出了涿政强拆字[2017]第(220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又得知强制拆除主体是市政府及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万典律师获取信息了解清楚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权程序。01《强制拆除决定书》之诉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7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其中载明“违法事实:当事人韩xx在涿州市xx文化公园内建设了一院五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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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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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征收不合法,镇政府主动撤销对23名村民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本案中,被告xx镇政府已经撤销了其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原告仍要求确认赔偿决定违法,其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xx镇政府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违法。原告杨xx、孙xx等23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河县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原告杨xx、孙xx等23人系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被告齐河县xx镇政府实施“合村并居”项目,进行整村搬迁,在没有与原告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等人的房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xx等二十多名村民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律师代理案件。案件经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被告向原告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赔偿决定”),作为其违法强拆原告房屋的补救措施。赔偿决定之诉万典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超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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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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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院: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可能会剥夺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裁判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重要的程序,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可能会剥夺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本案中,城中区政府未向何x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未保障何x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违反上述规定,该《分户评估报告》不能作为确定何x案涉房屋价值的依据。上诉人何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判决结果确认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的《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城中政征补【2023】x号)违法。【裁判文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青行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男,1950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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