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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两起"民告官"案件的翻盘之路与裁判规则解读

日期: 2026-10-17
浏览次数: 11

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两起"民告官"案件的翻盘之路与裁判规则解读

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陈海峰律师团队

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当事人最常问的问题是:一审输了、二审输了、再审申请也被驳回,是不是就彻底没希望了?答案是否定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检察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文结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陈海峰律师团队代理的两起真实案件——福建福清陈某诉市政府强拆案与陕西勉县周某等人诉县政府行政赔偿案,解读"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这条终极救济路径中的裁判规则。

一、两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陈某诉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2018年7月7日,在尚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陈某位于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某村的祖遗房屋被强制拆除。案件历经坎坷:

1. 一审胜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行初90号行政判决,确认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二审翻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行终790号行政裁定,以涉案房屋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拆除系村委会实施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3. 再审被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956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 检察监督:陈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经调查核实,作出高检行监〔2023〕18号行政抗诉书,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5. 最高法提审:2024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抗16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0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二)周某等五人诉勉县人民政府、新铺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周某等一家五口,因诉陕西省勉县人民政府、勉县新铺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行赔终20号行政赔偿判决,依法申请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抗8号行政裁定,裁定提审本案。

202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26)最高法行再27号受理通知书,正式立案再审,由审判员朱宏伟、李绍华、韩锦霞组成合议庭,朱宏伟担任审判长。这意味着这起行政赔偿案件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二、两高联动抗诉案件的裁判规则提炼

规则一: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应予抗诉

在陈某案中,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的核心理由是"涉案房屋不属于行政征迁范围、拆除系村委会实施"。最高检经调查核实,取得了两项关键新证据:一是与涉案房屋在同一祖厝的村民与玉屏街道办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证明玉屏街道办受福清市政府委托对包括涉案房屋所在祖厝在内的6栋民房实施征迁;二是玉屏街道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实涉案房屋属于征迁范围并实施拆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规则要点:征地拆迁案件中,政府与村集体之间往往互相推诿——政府称"是村委会拆的",村委会称"是受政府委托"。此时,同地块其他农户的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信访答复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就是击穿"主体推诿"的关键证据。

规则二:认定"被拆迁人同意拆除"须有充分证据,证人未实际参与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裁定认定陈某"同意拆除"房屋,依据的是村老人协会出具的证明。但最高检调查核实,出具证明的老人协会分会会长明确表示其并未参与拆除过程,不知道拆除的实际情况。最高检据此认定:原审认定"经陈某同意拆除"的主要证据不足。

规则要点:行政机关主张被拆迁人"自愿""同意"拆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道听途说、未亲历现场的证人证言,不能替代补偿协议等直接证据。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即实施拆除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强制拆除。

规则三:房屋被拆客观上服务于政府征迁项目的,组织实施征迁的政府应承担法律后果

陈某案中,抗诉书明确指出:涉案项目系福清市政府的市政项目,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工作;陈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客观上有利于该征迁项目的顺利实施,契合了福清市政府的征迁意图,故福清市政府应承担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玉屏街道办实际参与组织实施征迁工作,也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规则要点:判断强拆责任主体,不看谁"动手",而看谁受益、谁组织、谁推进。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及其委托的街道办,不能以"不知情""未动手"为由免责。

规则四:检察监督是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的法定救济通道,最高检抗诉必然启动再审

两起案件共同呈现了一条完整的救济路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申请检察监督→省级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依法应当再审。

周某案中,最高法在作出提审裁定后,正式以"行再"字号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陈某案中,最高法在提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二审裁定的执行。这说明,一旦进入抗诉程序,案件将实质性地重回审判轨道,当事人获得了真正的"重启"机会。

三、对被拆迁人的维权启示

1. 败诉不等于终局。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走完后,还有检察监督这一法定救济渠道。行诉法第九十一条列举的"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都是申请监督的法定理由。

2. 证据意识贯穿始终。补偿协议、会议纪要、信访答复、现场照片视频、丈量记录,都是日后翻案的关键。尤其要注意收集"同地块、同项目其他农户"的签约资料。

3. 专业律师介入越早越好。抗诉案件对证据组织、法律适用的要求极高,申诉材料的质量直接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提请抗诉。两起案件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陈海峰律师团队代理,从一审、二审到检察监督全程跟进,最终实现逆转。

结语

从陈某案的"二审被驳、再审被驳,到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并中止原裁定执行",再到周某案的"最高法行再27号正式受理",这两起案件证明:在征地拆迁维权中,程序走到底,权利才有底。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陈海峰律师团队将持续以专业代理,推动每一起案件依法获得公正审理。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卫洲、陈海峰律师团队

(本文基于真实裁判文书整理,案号:(2024)最高法行抗16号、高检行监〔2023〕18号、(2025)最高法行抗8号、(2026)最高法行再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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