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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公告法定职责行政裁判规则参考 ——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诉潮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案

日期: 2026-09-29
浏览次数: 14

征收公告法定职责行政裁判规则参考


——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诉潮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案


一、案件信息


  •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804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经营者李鑫华)

  •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 二审案号:(2017)粤行终144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一审案号:(2016)粤51行初8号(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裁判规则(征收公告法定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有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义务,无需当事人先行申请,即可直接起诉政府不履行公告职责。


  1. 主动公告系法定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具有依法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职责。
  2. 起诉无须先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因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属于政府应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就政府不履行该职责提起诉讼,无须承担已向政府提出履行职务申请的证明责任。
  3. 政府未公告径行征收、拆除,缺乏法律依据: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的,政府应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告。未主动公告即将房屋征收、拆除,缺乏法律依据;被征收人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政府未公告的行为对其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三、关联裁判规则(违法强拆后赔偿基准的确定)


在政府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形下:


  1. 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
  2. 政府尚未与房屋权利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即强制拆除房屋的,若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政府对房屋权利人所负的补偿责任即转变为赔偿责任。
  3. 赔偿基准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依据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双方亦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则此时房屋损失赔偿无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另行确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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