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不属于申请地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已有宅基地(含村居社区公寓)的;申请人或其配偶自2008年4月30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社区公寓未退出的;申请人将宅基地改为经营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二、申办流程: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三、以下情形下不得补办:对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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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街道)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二、申办流程: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三、这些情形下不得补办:对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注: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证书附记栏中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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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相关法律纠纷日益增加,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导致司法实践观点,差异较大,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诉讼现状如何?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即由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法律确定的前置程序。2、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不能以对方侵权而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这是因为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没有得到解决,法院则无法确定争议宅基地地块使用权的归属,不能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3、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必须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否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该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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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相关法律纠纷日益增加,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导致司法实践观点,差异较大,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诉讼现状如何?法院普通判决乡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具有农村户口才能取得宅基地,城镇人口则不可以。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均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仍进行宅基地买卖,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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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具体办法,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常会遇到的情况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此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主要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而共同生活是构成家庭所必不可少的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具有共同关系。而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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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具体办法,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常会遇到的情况是: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这种情况下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状况如何,都应准许继承。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第二种类型: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使用价值时,应当禁止继承。当宅基地上存在可有效使用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为本集体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将使其无端受益,导致所占有宅基地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理念。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此种情形下的继承往往使得已有宅基地者又获得一处宅基地,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因此应当禁止。(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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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具体办法,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常会遇到的情况是: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此种情况下,不应当允许继承。主要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尽管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财产属性大为减弱,人身属性居于强势地位。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被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继承,有违该权利设置的根本目的,有损村民的利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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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易出现的问题:1、买卖合同不规范。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造成毁约纠纷;2、房屋升值,卖方毁约。现在的土地价值与日俱增,很多房屋出卖人看上了房屋的经济利益,一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方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发生纠纷;3、城镇居民禁买农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卖人更受法律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严格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禁止购买的政策为出卖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赢得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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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买卖。因为,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未经法定程序,转让可能会无效,农村宅基地转让流程详细步骤,其具体的程序为:(一)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二)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三)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四)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五)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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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实践中继承人需持有有权继承的相关证明,到房屋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即可。二、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三、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四、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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