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
09
-
19
点击次数:
2
2004年,上海xx物流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镇政府设立的上海市甲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租赁该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等权利义务,并约定如甲方(上海市甲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政府征地拆迁项目需要时,乙方公司(上海xx物流公司)无条件搬迁腾退。在租赁期间,上海xx物流公司为了经营所需建设了大量的附属房屋和配套设施。2011年1月(农历年底)原告因xx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决定与上海xx物流公司解除协议,要求其搬迁,但是拒绝给与任何补偿,并认为物流公司应当无条件搬迁,如果接受这样的条件,物流公司将血本无归,十几年的财富积累毁于一旦,虽然之前有协议约定,但物流公司实在难以接受。资产管理公司遭到拒绝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协议,物流公司无条件搬迁,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物流公司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厂房。原告上海市甲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xx物流公司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我生长在中国的南方,我的过去是在一座不到两万人的小城里,我的回忆就像瓦楞草一样长在那些低矮的屋顶上,还有石板铺成的街道、伸出来的屋据、一条穿过小城的河流,当然还有像树枝一样从街道两侧伸出去的小弄堂。当我走在弄堂里的时候,那些低矮的房屋就会显得高大了很多,因为弄堂太狭窄了。后来,我来到了北方,在中国最大的城市北京定居。我最初来到北京时,北京到处都在盖高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