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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被连续两次撤销的违法建筑决定,还要再来吗?

日期: 2021-04-08
浏览次数: 48


原告

沈xx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基本案情


原告沈先生系浙江省温州市某村村民,于1998年经批准在某街道建造了6间砖瓦结构的二层楼房,该房屋在建造时已经办理了合法规划施工手续、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1989年因房屋二楼太热,原告对屋顶进行了适当维护修缮,加铺了石棉瓦。1994年因台风对房屋屋顶造成破坏,原告在此对屋顶进行了维护修缮,但房屋从未改变性状。

之后因当地征收开发项目,沈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原告因被告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收改造没有合法手续而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于是2018年8月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温x综法限拆字【2018】第012-200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2005号限拆决定”)。

沈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2005号限拆决定错误认定原告建筑物不合法,其行为实质是以拆违代拆迁,迫使原告同意征收,于是协助沈先生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温州:被连续两次撤销的违法建筑决定,还要再来吗?

 浙江温州:被连续两次撤销的违法建筑决定,还要再来吗?
证件不全≠违建

关于原告房屋的合法性,王卫洲律师认为:

原告房屋依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受法律保护,并非违法建筑,被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严重错误:

首先,在鹿城区、温州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公民住宅房屋基本上均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这个结果的形成不是因为公民自身,而是因为政府执法不到位,具体原告所在村,整个村改造范围内均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难道全部都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来要求限期拆除吗?这明显不公正、不合理。

沈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2005号限拆决定错误认定原告建筑物不合法,其行为实质是以拆违代拆迁,迫使原告同意征收,于是协助沈先生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原告房屋建设的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且依法办理了土地证书,完全符合建设等相关规划,否则政府部门不可能批准用地,不可能准许其进行建设,并且,原告属于其宅基地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此居住数十年,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居住权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所保护,故对原告的房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一刀切地直接认定为属于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时,原告房屋早已建成,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故被告不能适用该法律规定来认定原告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被告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浙江温州:被连续两次撤销的违法建筑决定,还要再来吗?

 浙江温州:被连续两次撤销的违法建筑决定,还要再来吗?
自行撤销限拆决定

在起诉期间,经原告在法院举证合法建设手续之后,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自行撤销了200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随后原告撤诉。

再次认定违建

限拆决定撤销之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告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然后给予合理补偿实施征收。但没想到的是,在2020年7月23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再一次向原告邮寄了温x综认字【2020】第012-002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002号违建认定书),认定沈先生部分未经登记建筑为违法建筑。

2020年8月7日,沈先生在王卫洲律师的协助下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王卫洲律师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被告违法将原告合法房屋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严重错误。

本案中,被告以建设于1994年以后且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置换调查登记表》中,433.77㎡、二层低于2.2米部分建筑86.19㎡ 为违法建筑,共计519.96㎡,属于严重的违法错误。

原告的房屋整体建设于1986年至1988年,有相关的建设手续为凭证,这是客观上毫无争议的事实,因当时还没有相应的规划法,该地址属于属于农村当时,并非旧城区,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因为当时尚无相应规划要求,原告无法执行,相关行政机关也不会要求办理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至于xx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温州市xx区城中村改造房屋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有关年限,没有依据,其对于原告房屋的建筑年代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其原因可能是原告因房屋1989年屋顶漏水,对屋顶进行了适当维护修缮,加铺石棉瓦的原因,1994年台风部分房屋屋顶破坏,原告再次进行了适当维护修缮,导致其拍图误以为原告房屋属于新建,这属于认定错误。

第二、原告的房屋办理合法规划施工手续,土地出让手续,缴纳了相关税费,完全合法。

原告的房屋在1986年建设过程中经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进行了处罚,并经土地管理局、温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予以补办用地手续,当时根据政府的要求,补缴建设、规划、用地等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和手续,温州市规划局经过审批1988年5月10日作出《建设项目准许施工通知书》,明确说明准许施工,原告依法进行了建设。

原告的房屋虽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当时的环境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施工通知书实际上起到的效力就是代表了准予规划建设的批准手续。

鉴于原告房屋具备完善的土地出让、缴纳城市配套、耕地占用等税费,且有规划部门明确的批准施工通知书,应当认定为合法。

第三根据当地自然村改造的认定政策,凡是1994年之前建成的房屋均属于合法建筑,根据这一条,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

第四、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实质是以拆违代拆迁,迫使原告一家同意征收。

被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时原告正处于与征收部门就拆迁安置协商阶段,故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本身就不具有公正性,也不是一个正当的时间段,原告家庭建造的房屋过去这么多年没被任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就偏偏在政府拆迁谈判谈不下来的时候,由被告作出涉案的限违法建筑认定,这明显是为配合征收而为之,该决定的作出不具有正当性和中立性,是典型的假借拆违实施拆迁。

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行撤销了002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

 浙江温州:被连续两次撤销的违法建筑决定,还要再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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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诉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且自撤文书不足以体现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违法内容,故本院仍需对被诉决定书的合法与否作出确认。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7月18日作出温x综认字【2020】第012-002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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