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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征收不签协议就按“危房”给强拆?镇政府可没这样的权力!

日期: 2022-04-21
浏览次数: 31


原告

曾xx、王x、冯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慧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四川省安岳县xx镇人民政府


征收未签协议,认定“危房”并强拆


原告王x、曾xx、冯xx三人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建造于上个世纪50年代,系44.08平方米的一层一进三间石木结构房屋。2021年3月,政府建设需征收原告房屋,但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021年10月14日,安岳县房屋征收局作出《补偿安置通知书》,载明案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已于2014年被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案涉房屋共计补偿及奖励30525.6元,因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至今未获得补偿。

2021年12月24日,被告xx镇政府作出了《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四川华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鉴定,案涉房屋系D级危房,随时可能倒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保障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限曾xx于2021年12月27日前自行拆除。

2021年12月29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未履行合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

【四川】征收不签协议就按“危房”给强拆?镇政府可没这样的权力!

委托万典律师,法律维权

房屋被强拆后原告曾xx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祁慧(实习)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立即展开工作、调查取证,并于2022年1月17日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

一、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行为还是危房排危强拆行为;

二、案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危房处置与房屋征收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遵循不同的法律程序。安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是安岳县房屋征收局,针对案涉房屋作出《补偿安置通知书》的也是安岳县房屋征收局,被告xx镇政府既非房屋征收主体,现有证据也不能反映被告接受了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但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知道案涉房屋处于征收程序中,在未确认房屋征收部门是否予以补偿的情况下,被告以原告曾xx、王x、冯xx的房屋系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显属不当。

其次,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提出。本案中,社区称在工作中发现原告曾xx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但对于社区联系曾xx以曾xx拒绝对案涉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事实,除社区请示中有表述外,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通过被告xx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被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被告组织以拆除危房的名义实施拆除。《城市房屋管理规定》虽然并未对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提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予以明确,但根据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被告既不是城市危险房屋管理部门,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相关部门通知过原告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原告明确拒绝鉴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被告提出并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显属不当。

【四川】征收不签协议就按“危房”给强拆?镇政府可没这样的权力!

第三,案涉《鉴定报告》未加盖骑缝章。根据该报告的声明,不论原件还是复印件,如未加盖公司公章、资质认定章、骑缝章无效;且《鉴定报告》既未附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也未说明对危房具体处理意见。报告不仅本身存在严重瑕疵,且在15日的异议期限内,不能作为被告xx镇政府强拆的依据。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应当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告xx镇政府在既无有效的强拆决定又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便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因该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应依法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赢了

综上,原告曾xx、王x、冯xx主张被告xx镇政府2021年12月29日强拆其案涉房屋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岳县xx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曾xx、王x、冯xx位于安岳县xx社区四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岳县xx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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