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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5 . 28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高淳区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234号),同意征收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村集体土地0.875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被征地村组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村十一组0.87570.0335/0.8422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高政发[2018]20号、高政发...
  • 2019 . 05 . 28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高淳区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234号),同意征收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村集体土地2.643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被征地村组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村十二组2.00111.78290.2182/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村十一组0.64040.04250.5979/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村村集体0.00160.0016...
  • 2019 . 05 . 28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高淳区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234号),同意征收高淳区漆桥街道双联村集体土地0.030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被征地村组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高淳区漆桥街道双联村三组0.0307/0.0307/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高政发[2018]20号、高政发[2017]...
  • 2019 . 05 . 28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高淳区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234号),同意征收高淳区淳溪街道国有土地0.202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住宅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被征地村组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高淳区淳溪镇国有土地0.20290.2029//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高政发[2018]20号、高政发[2017]140号、高政...
  • 2019 . 05 . 28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高淳区2019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234号),同意征收高淳区淳溪街道铺头村集体土地1.478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住宅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被征地村组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高淳区淳溪街道铺头村六组1.4787/1.4787/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高政发[2018]20号、高政发[2017]14...
  • 2019 . 05 . 28
    (采晴整理)
  • 2019 . 05 . 27
    YLDR-2012-00006炎政发〔2012〕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九龙社会事务管理局,县直各单位:《炎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炎陵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2011]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 2019 . 05 . 27
    YLDR-2013-01001  炎政办发〔2013〕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九龙社会事务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文件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炎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炎政发〔2012〕12号文件)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片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准  2.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准  3.苗圃移植搬迁费  4.青苗(生产)补偿费标准  5.其他补偿(助)标准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19 . 05 . 27
    YLDR-2013-01002炎政办发〔2013〕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九龙社会事务管理局,县直各单位:《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
  • 2019 . 05 . 27
    YLDR-2013-01003炎政办发〔2013〕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九龙社会事务管理局,县直各单位:《炎陵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炎陵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第一条  对1985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县城规划区域内(不含九龙工业园和中小企业创业园)被征地,以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2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界定为我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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