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居委会组织近百人强拆房屋,哪来的权力?经诉讼法院判街道办担责并确认违法!
裁判要点
xx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不具有对合法房屋实施搬迁补偿的法定职权,其签订案涉协议以及拆除案涉原告房屋的行为,均应视为接受xx街道办的委托实施,xx街道办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xx街道办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径行强制拆除原告公司的房屋,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且程序违法,依法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告
常州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海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江维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常州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原告常州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7日,位于常州市xx区xx工业园一号,主要经营金属制品的制造与加工等。
被告xx街道办事处在2022年7月1日至2日到原告家中告知原告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涉及征收,7月8日被告派工作人员到原告经营场所进行测量,并将房屋情况说明、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设施补偿计算表、房屋评估结果汇总表、房屋搬迁评估价格表送达给原告,但原告向被告反映评估内容失真,缺乏很多赔偿项目及物品,被告并未采纳。后7月14日下午就有多人堵门不让进出,并逼迫签字,期间没有送过任何评估报告给原告,协议上的价格原告也不知情。
在2022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在没有向原告进行催告,组织近百人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来海军、王江维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帮助原告向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天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不具有对合法房屋实施搬迁补偿的法定职权,其签订案涉协议以及拆除案涉原告房屋的行为,均应视为接受xx街道办的委托实施,xx街道办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护着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xx公司到期资源履行了腾空交房的义务,因此被告xx街道办应依据上述规定先行催告,经催告原告仍不履行的,xx街道办可以作出要求履行腾空交房义务的书面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xx街道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xx街道办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径行强制拆除原告公司的房屋,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且程序违法,依法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常州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0月26日强制拆除原告常州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常州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