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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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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2018年5月2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6月3日起施行。《方案》紧密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7号)精神,集中体现和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合理处置。为便于《方案》精神贯彻落实,现就《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7年7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发〔2017〕77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真正从思想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重要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具体举措。2017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2017年11月,国家环保巡查组向省委省政府反馈了巡查意见,明确提出“省政府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负总责,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指导和监督责任,保护区所在地的政府负主体责任”。为扎实有效做好矿业权清理及处置工作,研究起草了《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二、制定依据

(一)清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7号)规定,做好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保护区基础工作,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17〕1348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核实工作;全面核实自然保护区范围,清理自然保护医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二)退出依据。

1.环保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17〕1348号)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机制,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引导矿业权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各省要停止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即停止办理保护区内矿业权相关审批登记事项,矿业权人依法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保留、变更申请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台账,登记留存记录,分类处置。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号)规定,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要全面有序退出。

(三)注销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2.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17〕1348号)规定,依据矿业权入申请,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整体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实施方案,注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财政出资的探矿权无条件予以注销。

(四)补偿依据。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17〕1348号)规定,对以扣减避让、整体注销方式处置的,统筹考虑矿山环境恢复、主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以及退出区域的勘查投入、矿山建设投入和已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矿业权退出后的价款退还和补偿以及资金安排等工作。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号)规定,2018年12月底前,由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约定退出时限及补偿事宜。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六部分内容。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基本原则。即: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保护生态、应退尽退,分类处置、有序退出,保障权益、合理补偿的原则。三是总体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有序退出。四是主要任务。明确了全面清理、有序退出、合理补偿3个方面。五是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意见。明确了退出范围、处置方式和要求、补偿方式和标准。六是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各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补偿资金。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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