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6月11日,《荆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实施意见》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对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会有怎样的影响?对以前已经被征地的农民,又将如何实现养老保险政策过渡?这些问题,将在以下内容作具体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出台前,全省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政策,各地规定均不统一。2011年,为妥善解决我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荆政规〔2011〕5号),率先实现了中心城区补偿政策的统一规范,但由于各县、市相关政策没有统一,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不落实、标准不明确、流程不规范、部门职责不明晰等问题,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因此,为做好与上级政策的对接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全市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市有必要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八章,主要从保障范围和对象、补偿标准、参保规定及待遇计发、新老制度衔接及并轨工作、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养老保险保障对象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被征地农民应当符合五项条件:承包地被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户口在征地所在地,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人员。
四、养老保险补偿的方式是什么样的?
从2015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统一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怎么确定?
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全额补偿标准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但是按照统计局最新的统计口径,均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据统计测算,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因此,我市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全额补偿标准,为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具体补偿标准与年龄相关: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全额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按照2014年荆州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624.58元进行测算,2015年新产生的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获得37873.44元的养老保险补偿,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与待遇计发。这一规定体现了老有所养的总体思路,充分保障了60周岁以上老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被征地农民是否必须参保?
按照国家、省现行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方式要结合被征地时的年龄、被征地后的就业情况、不同参保类型的参保要求确定,其中:
被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人员,以及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七、《实施意见》施行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参保怎样衔接?
对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至本意见实施前,即2006年4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保持原有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统筹解决,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主要按照以下两类方式:
一是已经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已按当地政府出台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维持参保关系不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统计和管理;已按当地政府出台的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已年满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享受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女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享受待遇的同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二是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保问题。以2015年1月1日为基准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未满60周岁的人员,自其年满60周岁起,按上述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2015年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补偿方式,对未获得补贴的人员发放补偿资金。另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按原规定进行过渡,过渡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做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并轨。
八、怎样对补偿资金进行管理?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实施意见》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管理实行预存管理,同时,从征地报批前、征地报批时等环节着手,严格设定各项审核程序。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由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征地报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对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得申报征地材料。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