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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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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政办发〔2013〕25号

CLDR—2013—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茶陵县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株政办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改造后,身份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村民。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无法进行调地安置或异地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到位、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没有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册;国土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核定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计算、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划缴和拨付,并设立资金专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发放,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安排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查处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 土地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时,下列人员可纳入本办法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四)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

(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第五条 土地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象除外)。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严格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由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个人提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统一造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县公安部门核定户口身份,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公示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农业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帐,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台帐;公安部门建立征地后居民台帐,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划为第一年龄段)。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新征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基础设施和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暂保持不变)。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六)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解决。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付第二、三、四年龄段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支付第三年龄段安置人员的养老生活费。

(三)支付第二、三年龄段安置人员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培训费按每人1000元标准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提交到劳动保障部门)。

(四)支付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征地人员基本生活费。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缓交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土部门代收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对分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又无法以户为单位全部征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征收土地占总承包用地的比例换算出本次征收土地应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需以户为单位,且四个年龄段的比例应与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年龄段的人员结构比例相当。

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村(居、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全体村(居、组)民整体参保。

第十三条 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在土地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时,必须及时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并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享受不少于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即从16周岁起计算,按每超过2岁补助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5年。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由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给予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个人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招用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10%,最多不超过3年。第二年龄段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养老保险,由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给予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个人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第三年龄段人员今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可按其达到第四年龄段的相差年数每年1000元的标准,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其在第三年龄段期间,由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可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次日起,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养老保险,由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给予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个人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自缴费满15年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对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三、四年龄段人员,按参保缴费时的基数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给予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五)第三年龄段人员死亡后,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未领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待遇标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每人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费用从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且转城的被征地农民,处于失业状况,经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可办理《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就业政策。

第十六条 为适当解决历史性征地中已撤组改居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对自1982年1月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征收征用后,以村(居、组)为单位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3亩,且征地时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以2012年12月31日为时间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分各年龄段,第二、第三、四年龄段人员根据自愿,可以按照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以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选择参保缴费的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给予不超过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时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个人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愿参保的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凡男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月发放150元的基本生活费。

对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原征地人员,按参保缴费时的基数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给予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享受每月150元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也不再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

上述失地农民(或撤组改居的居民)已转城招工或录干安置的,不再纳入本办法。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含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原征地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核实后,可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如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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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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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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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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