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未必就是违法建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对于按照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的房屋,通过合法的合理的方式可以争取补偿。
案件回顾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行政机关限期拆除,还有补偿吗?
某县经济开发区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该县村民魏某因生活需要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盖起了房子用于经营饭店,本来生意红红火火,但是2016年10月因政府土地征收,要求征收魏某承包地并要求拆除饭店,但由于补偿实在是太低了,对于魏某来讲几乎是白拆,魏某无法接受,不久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行法局认为该建筑魏某没有建设批准手续,认定魏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所以对魏某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魏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实施强制拆除,魏某咨询了很多律师都觉得没有希望,劝他接受现实。
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拆除,那么一分钱的补偿都拿不到吗,魏某这间经营了20余年的小饭馆也将付之东流,一家七口的生活难以保障,魏某一时心急如焚......
恰好,当时北京的两个律师在当地打赢了一场影响的很大的案件,魏某决定找一下这个律师,经过多方打听,魏某终于找到这位北京律师,他们就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王卫洲和夏涛律师,最终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在来北京之前,魏先生一家人心里也没底。
在别的律师看来这个案子没有希望,在万典律师看来,还有机会能赢,只是风险太大,因为毕竟是房屋没手续,还是盖在承包地里,故不同意受理此案。魏某认为反正是血本无归,与其拿个仨瓜俩枣,不如背水一战,赢了更好,输了就认了,经过魏某和家人多次苦苦的哀求,万典律所决定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法撤销限拆决定,先要保住房子
案件代理后,万典律师面临第一大难关就是执法局正在准备强拆魏某的房子,万典律师立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沛城执罚字(2016)XX号),并申请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停止执行《限期拆除决定书》。
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为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实施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逼迁,违反公平正义,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政府执法不规范造成,不应当由公民个人承担责任,魏某的房屋手续不全,因特殊原因造成不属于违法建筑。面对律师的质疑,执法局一时不知所措,竟然没有提出合理的答辩。
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2016)徐执法行复字第9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逾期未提出答复,也未提交当初作出该行为的证据、依据。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提交书面答复,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撤销 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某城执罚字(2016)XX号)。
再次下达限拆决定,诉至法院获胜
《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之后,魏某终于松了一口气,在此期间征收办多次找魏某协商希望协商解决问题,只是补偿一成不变。魏某断然拒绝,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而在2017年11月6日凌晨,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办四处突然组织人员将魏某的房屋强制拆除,并把一份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扔给了魏某的父亲,而这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尾部写明的时间却是2017年11月2日,内容是限期三日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为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实施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逼迁,违反公平正义,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政府执法不规范造成,不应当由公民个人承担责任,魏某的房屋手续不全,因特殊原因造成不属于违法建筑。面对律师的质疑,执法局一时不知所措,竟然没有提出合理的答辩。
这样的强拆显然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他们估计认为将魏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立即实施强拆不给律师起诉维权的时间,而违法建筑被强拆即使打赢官司也没赔偿,这招真的太狠了。要想获得赔偿必须再次撤销限期拆除决定,而这一次的限期拆除决定是经过精心策划准备的,要撤销谈何容易,而即使撤销限期拆除决定,后面最为重要的赔偿仍然不好处理。
魏先生向王卫洲律师诉说:我们一家老少七口人,宅基地上就两处房子,一个三间屋的小院,一个两间屋的小院,这个饭店的房子已经盖了快二十年了,我要求他安置我们他们说不安置,就是不安置我们也得给个合理的说法呀!还有我的公公婆婆,现在两个侄子还没结婚,当时我们给大侄子盖了三间房子还让他们推倒了一间,现在我们的饭店又不给合理的说法,我真是咽不下这口气,请你理解我们的心情,王律师我们的就拜托你了,希望你能给我们讨回公。
典律师事务所在讨论这个案件面临的难题时,研讨了数个办案方案,经过多次论证会议,基本敲定了办案思路,会议上一位新入职的律师实习律师问道,这个案子费用也不高,为啥下这么大功夫去研讨。
王卫洲律师作为律所的主任律师对大家说,这个案件让大家大动干戈的讨论就是要让当事人知道,我们万典律师要对得起委托人的信任,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撤销限期拆除,而且必须要给委托人要一个合理的赔偿,我们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这就是我们的理念,每一个案子,我们都要争取打造成经典之作,决不能辜负委托人的信任。
王律师和和夏律师再次针对第二次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了诉讼,
律师庭审中指出:关于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对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仍然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前,应当将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称其在做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已向原告进行了书面告知,在送达回证中其工作人员载明“拒收”。但在庭审中,原告否认收到该书面告知,被告提交的送达回证后所附送达照片中的人员并非原告本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原告进行送达,故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原告告知了陈述和申辩权利,违法了行政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程序违法。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如下:撤销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的某城执限拆字【2017】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法院判决,强拆违法,给予补偿
在起诉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万典律师统计了魏先生的房屋、树木、装饰装修等各方面的经济损失,证据获取完成之后,向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收方拆除魏先生房屋及树木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魏先生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过渡费、屋内物品损失、被拆除房屋的损失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某县执法局,及其街道办是强制拆除的直接参与者,对强拆现场状况最为了解,其就魏某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后,应当主动与原告就室内物品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在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拆除现场状况及时、主动做出赔偿决定,履行赔偿职责,而非消极、被动等待原告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进行判决。
鉴于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拆除现场相关情况,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替代行政机关就相关赔偿问题作出首次判断。本案被告损失应当作出合理的赔偿决定。关于地上建筑物赔偿,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主张补偿更为妥当,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政策全面保护委托人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人民法关建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涂法)的解料》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县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外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责令被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室内物品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起诉。
判决以后,在人民法院的关注下,当地监察委主动找魏某调查了解执法局和街道办强拆魏某房屋的事情,并且政府责成司法局主持协调,解决魏某的拆迁补偿事宜。最终街道办和征收部门经过审查承认魏某的房屋的合法性,对魏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用、搬迁过渡费用、屋内被砸物品以及被拆除房屋价值都给予了合理的补偿,案件圆满结束。
居民房屋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的问题不是原告个人的问题,而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不到位所造成的,对于缺乏产权登记手续和建设批准手续的房屋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执法应当根据客观原因依法认定。
行政执法应当保障公民法人的陈述申辩和诉讼等救济权利,同时应当保障程序正义,对于拆迁过程中已经进行了认定且确定补偿价格的房屋,因补偿达不成一致的再违法建筑处理,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遭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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