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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拆迁户申请再审获高院提审,房屋强拆的起诉期限究竟多久?

日期: 2021-10-09
浏览次数: 15

裁判要点:

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拆除了再审申请人房屋,被申请人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时并未告知起诉期限。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再审申请人自2017年12月28日知道其房屋被拆除时起有2年的起诉期限,即2019年12月28日前起诉并不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再审申请人

马xx等三人

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马xx三人系青海省海东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居住的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修建于1995年,房屋总面积4000余平方米。

当地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马先生三人拆除其修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后未经当事人的同意,2017年12月当地行政部门对马先生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导致他们的房屋全部成为废墟,室内物品也被掩埋,马先生等人立即选择法律维权,并委托北京拆迁律师团队——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被申请人拆除了申请人宅基地上的房屋,2018年9月18日申请人提起诉讼,以当地县政府、县住建局、县城管局为被告,经过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作出生效裁定,终审裁定xx县人民政府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青海】拆迁户申请再审获高院提审,房屋强拆的起诉期限究竟多久?

法院以“诉讼超期”为由,驳回起诉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行政裁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后依法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收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青0203行初18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一审裁定”),一审法院以申请人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如作出(2021)行终27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 “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当事人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审理认为:

再审申请人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拆除了再审申请人房屋,被申请人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时并未告知起诉期限。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再审申请人自2017年12月28日知道其房屋被拆除时起有2年的起诉期限,即2019年12月28日前起诉并不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 青海】拆迁户申请再审获高院提审,房屋强拆的起诉期限究竟多久?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以xx自治县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城管局为共同被告,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马xx三人的起诉。马xx三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2019年12月13日,再审申请人收到了本院裁定。据此,再审申请人并非怠于行使诉权,而是积极行使诉权。2018年9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2月13日收到本院裁定的期间,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再审申请人收到本院终审裁定后,以xx县住建局和xx县城管局为被告于 2020年3月9日重新提出诉讼,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2年的起诉期限。

【 青海】拆迁户申请再审获高院提审,房屋强拆的起诉期限究竟多久?

裁定:由高院提审

综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

再审申请人马xx三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 青海】拆迁户申请再审获高院提审,房屋强拆的起诉期限究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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