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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律师案例:一波三折的公租房拆迁补偿分配

日期: 2022-10-31
浏览次数: 14

  ---普法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老李是北京某纺织厂的职工,老伴走的走,老李又当爹又当妈一个人带着李飞和李乐两个孩子,厂子里考虑生活困难,给老李安排一套40平方米的承租房,十年后老李去世了,李乐和李飞也已经长大成人,其中哥哥李飞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妹妹李乐因为工作原因在石家庄定居。 去年11月因政府征收改造该房屋列入征收改造范围,但是李乐、李飞和纺织厂却陷入一场拆迁纠纷中。

纺织厂认为房子是厂子分给老李的公租房,老李去世了房子和李乐李飞没关系,产权证是厂子的,厂子要求拆迁办直接和自己签订协议,李家兄妹一听可急了,这么自己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就跟自己没关系了呢,于是他们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律师经过到房管部门查询,公租房申请资料中李乐李飞共同居住人员,于是律师跟厂子交涉,虽然老李去世,但是李乐李飞作为共同承租人生活人的人员,依法可以继续承租,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李飞和厂子签订协议,拆迁补偿和安置属于李飞,但李飞按照房改价格向厂子支付购房款。

本来问题已经解决了,但是李飞的媳妇坚持认为这房子一直是李飞居住,这应该是李飞单独继承父亲的遗产,李乐既不住在房子里住,也没有签协议,不能享有拆迁款和安置房,这原本和厂子的纠纷变成了兄妹内部的纠纷,李乐提出:我没住在这里不假,但我户口在这里,安置房可是人头给的,再说父亲也从来没说过让李飞一人继承房产啊?李乐一急把哥哥告到了法院,要求兄妹二人平等分割补偿款和安置房。

经过法官的建议,李乐和李飞决定以庭外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案,兄妹俩一致认为原来他们委托的律师是最合适的调解人,于是他们来到律师办公室,律师提出了建议,1、老李没有立遗嘱、2、李乐李飞都属于公租房的家庭承租人员、3、拆迁安置房是按照人口安置的,李乐也享有平等的权利,最终在律师的协调下,所以对于房屋的拆迁款,由兄妹二人一人一半、而安置房100㎡归李飞和妻子,李乐享有50㎡,李乐将50㎡赠与李飞,李飞补偿李乐人民币100万元。

事情解决后,兄妹俩言归于好,抱头痛哭,一场曲拆迁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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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1、公租房的产权是纺织厂的,拆迁补偿款到底该归承租人还是纺织厂啊?

2、如果李飞李乐不能与纺织厂达成一致,会有什么后果啊?

3、公租房可以继承吗?

4、李飞和李乐是以调解结束的?如果通过法院判决,你认为李乐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相关法律条款: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二、公房征收与补偿:

(四)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五)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六)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七)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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