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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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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一)(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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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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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二)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放验线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核实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五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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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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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发建设节能环保型建筑。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防、环境保护、工商、市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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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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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1992年8月2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五章 交易管理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公有房屋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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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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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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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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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抵押、拍卖、赠与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城市房屋租赁,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四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第五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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