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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13
点击次数: 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
350
2018 - 08 - 22
点击次数: 212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3年,宁波“民告官”案剧增,四成当事人选择异地起诉2018年5月22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行政诉讼法实施3周年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宁波两级法院行政审判相关情况,同时连续第十次发布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公布2017年度宁波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法制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宁波法院“民告官”案件出现剧增态势,全市法院新收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4616件和1618件,年均收案数相比新法实施前一年分别上升95.3%和110%。异地交叉管辖制度受到当事人普遍欢迎,3年来,40%以上的起诉人选择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 异地管辖行政机关败诉率高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行政协议等新类型案件增多的影响,宁波法院审结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分别为4331件和1578件,年均结案数相比新法实施前一年上升144%和106%。   依照新行政诉讼法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宁波中院于新法实施当日施行《关于宁波市两级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赋予起诉人对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规定的另外两家异地管辖法院中选择一家起诉的权利,且对基层法院异地管辖的具体区域进行不定期调整。   据统计,3年来,40%以上的起诉人选择向异地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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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3
点击次数: 270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1999年3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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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05
点击次数: 625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2004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
353
2018 - 03 - 07
点击次数: 327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所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刷。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
354
2018 - 02 - 21
点击次数: 331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三章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四章土地的开发与利用  第五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六章乡村建设用地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必须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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