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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四章资金保障第五章公路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