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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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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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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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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六)是否存在土地转让的现象;(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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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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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核验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核验。第三条  市地租征收处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的指导、监督、管理。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租征收所负责本辖区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建设项目开(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核验。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核验:(一)用地位置、出让面积、实际占地面积等情况;(二)土地用途、投资强度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利用条件的实施情况;(三)土地成交价款缴纳情况;(四)按期开、竣工建设情况;(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化情况;(六)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核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核验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核验申请审批表》。申请竣工核验的,还需提供规划、住建部门核验意见、投资情况证明、主体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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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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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公开出让供应机制的实施意见》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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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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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国有土地租赁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工作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第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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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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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行政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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