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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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