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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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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五章  河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展宽区及大清河河道。第三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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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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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农民致富,保障生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晰集体林权,加强林权规范管理(一)依法确定集体林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发放权属证书。转让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已经转让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并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二)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均分或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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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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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时间:2018-07-02)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内容如下。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宅基地改革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正确处理农民和宅基地关系为主线,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完善宅基地管理的体制机制,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满足乡村发展需求,促进乡村振兴。(二)基本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坚持把推动宅基地改革和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放在城乡统筹的大局中考虑,着力破解阻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融合发展。2.坚持底线思维。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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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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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前款所称建造是指新建、翻建、改建、迁建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六条 鼓励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工作,发挥宅基地改革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第二章 宅基地的规划与计划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县域村镇...
59
2018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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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其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租赁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构运作、社会参与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爱心服务、自我服务“六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模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健康和谐。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动态及退出管理、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有关使用管理工作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相关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下同)政府...
60
2018 - 1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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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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