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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前款所称建造是指新建、翻建、改建、迁建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六条 鼓励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工作,发挥宅基地改革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第二章 宅基地的规划与计划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县域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