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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1992年8月2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五章 交易管理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公有房屋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