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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 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

日期: 2019-01-04
浏览次数: 1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
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
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
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
省煤炭工业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扎实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促进煤矿矿区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

  山东是产煤、耗煤大省,全省煤炭后备资源中40%的可采储量被村庄压覆,特别是鲁西南矿区,由于地处平原,村庄密度大,60%以上的煤炭资源储量被村庄及建筑物压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解放煤炭资源,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推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保证我省能源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认真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三者利益关系,坚持以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带动压煤村庄搬迁,以压煤村庄搬迁促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确保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互促双赢,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摸清底数,科学规划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对煤矿矿区压煤村庄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压煤村庄数量及农户数量,宅基地院落房屋数量、结构以及村庄压覆煤炭资源量、地质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等,按照《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确定压煤村庄土地、房屋权属,建立宅基地、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被搬迁安置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当地公安机关在籍常住农业人口。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压煤村庄要逐村逐户建立档案,为编制规划、开展工作、实施搬迁提供基础依据。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遵循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经济安全和有利于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中、长期搬迁规划。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规划要与当地的小城镇建设、社区建设、中心村建设规划协调一致,并纳入当地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与危房改造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列入搬迁规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和各类建筑物。

  三、制定搬迁方案,合理确定新村址

  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压煤村庄搬迁规划、本单位生产接续需要和资金条件,编制各个压煤村庄搬迁方案。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协调一致后报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省煤炭局)作出批复,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发布搬迁公告,并会同乡(镇)政府组织煤炭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房屋等建筑物的丈量登记工作。

  被搬迁村庄的新村址由县(市、区)政府按照不压覆可采煤炭资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尊重群众意愿、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节约用地、优先利用非耕地等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并组织煤炭企业等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新村址用地,享受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用地相同政策。编制和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规划、方案过程中,要同时做好土地塌陷治理和复耕工作。

  四、认真执行补偿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经批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的,涉及新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新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搬迁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在压煤村庄搬迁范围内,违章搭建、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证照不全但有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房屋,其最高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

  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指导煤炭企业与被搬迁村庄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协议主要包括房屋面积、补偿金额、资金拨付时间和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煤炭企业要严格履行压煤村庄搬迁补偿责任,所需搬迁补偿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搬迁新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政务公开。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搬迁压煤村庄征收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创新搬迁模式,推进依法搬迁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合理补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进行。各地可学习借鉴肥城等搬迁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的经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创新搬迁模式。

  有条件的矿区,可组织矿区内多个村庄就近并入新规划的农村社区,企业就近迁入工业园区,实施整体规划搬迁;可充分发挥煤炭企业、村集体和村民个人三方积极性,在搬迁补偿费用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实施包干式协议搬迁;可利用回填的稳沉塌陷区造地搬迁;对煤炭资源采后塌陷深度大且长年积水、无可耕种土地的村庄,可实施跨区域搬迁。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要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合村并点,逐步向小城镇驻地和中心村集中。积极推行多层、多层以上住宅建造模式,促进土地节约,提高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新村规划和建设既要着眼于新农村的建设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状况、补偿标准和地区差异,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压煤村庄搬迁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在具体操作和执行中,要按照充分协调、达成一致的原则推进,同时要注意解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保持社会稳定。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作为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方面规费减免、资金支持、用地支持、技术扶持、信贷支持等相同优惠政策。

  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物下开采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充填开采、置换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对矿区压煤村庄,其压覆资源经论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优先安排村庄搬迁后开采。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压煤村庄搬迁和搬迁村庄建设用地给予政策支持,搬迁村庄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划拨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要增加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对塌陷地治理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搬迁村庄规划、建设给予支持,配套建设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财政部门要将压煤村庄搬迁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范围给予资金支持,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搬迁村庄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做到通村道路与搬迁村庄建设同步进行。水利部门要优先解决搬迁村庄饮水安全问题,对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区)中的压煤搬迁村,优先纳入建设规划,给予重点支持。电力和通信部门要按照压煤村庄搬迁规划,统筹做好电力和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确保搬迁村庄电力供应。压煤村庄搬迁机构要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搬迁规划、搬迁方案落到实处。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加强与煤炭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教育群众提高大局观念和法制意识,自觉服从搬迁规划。搬迁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清理。

  煤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信访、物价、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搬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新村建设质量。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综合 煤矿 搬迁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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