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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迁案例大全(上),你想看的这里都有!

日期: 2021-06-21
浏览次数: 25


“违建”拆迁案例大全(上),你想看的这里都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今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通过多年代理的真实案例,向拆迁户们介绍“无证房”、“简易房”、“厂房”等拆迁时被认定违建不予补偿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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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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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无证房、简易房,拆迁时被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怎么解决?

福建省某村村民林先生,经村委会同意在自留地建设简易房用于生产生活。2020年12月18日,当地乡人民政府向林先生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林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他在收到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恢复原状,否则将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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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林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树南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认为:即便申请人未经批准建设房屋,也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为乡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该行政处罚。

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后,安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拆通字2020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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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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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法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撤销

浙江省杭州市某镇居民徐女士,2019年因“古城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徐女士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被申请人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7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为违建,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

徐女士委托夏涛、吕磊二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并向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万典律师认为:依据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认定案涉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案涉房屋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修房申请》、收费票据及《批文》等证据,可以证明2003年徐某某申请修房并取得了梅城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作出的《批文》,被申请人处罚前在向申请人调查核实中也已获悉该房屋已经审批的线索,但并未对该线索予以调查核实并予以认定,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综执罚字【2019】第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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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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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逼迫拆迁,自然资源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复议撤销

河北省唐山市某村村民魏先生,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房屋。2019年10月,xx县人民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搬迁项目,对申请人所在的房屋予以征收。申请人认为县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并对申请人的房屋不予以补偿明显违法,故未与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配合县人民政府逼迫申请人拆迁,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强拆决定”)。

魏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案件,并向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万典律师认为:

本案强制拆除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而申请人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涉及土地属于乡、村庄规划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房屋的处理权限在于乡、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没有处理职权。

玉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确定被申请人作出玉资规强决字【2019】第x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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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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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未经登记的建筑不能与违建直接划等号

任某系浙江省温州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并办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温州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滨江商务区建设项目,将任某的土地和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任某一直未与市政府达成安置协议,为了防止房屋强拆,拿到合理的补偿,任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冯凯、夏涛二位律师,万典律师接手案件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为了逼迫任某拆迁,2018年8月15日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温x综法限拆字[2018]第xxx-2017号,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将任某的37.57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任某限期拆除。

在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万典律师冯凯、夏涛认为:

本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的申请人的材料,于2018年7月11日已经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房屋价值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中认定申请人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为18.13平米。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房屋违法建筑面积为37.57平方米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鹿城区人民政府受理案件后,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27日自行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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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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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8年之前政府招商引资租地办厂,现如今拆迁要求限期拆除,行政复议解决

2005年8月23日,北京市xx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xx公司、第三人北京市xx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xx公司将村中31.58亩土地租赁给申请人,租赁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55年8月31日。50年的租金总额480万元,于2009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中盖章。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48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至今。

2019年,申请人公司所在村工业区已经被列入腾退地块,因申请人未与腾退部门达成腾退协议,2020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务必于2020年3月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建筑物,逾期被申请人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申请人认为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为防止公司遭受损失,申请人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冯凯、师晶二位律师共同维权。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调查取证,并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协商了解具体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认为: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经过查找确实无法确定涉诉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被申请人径直作出涉案《公告》,并且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作出涉案《限拆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

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x限拆字【2020】年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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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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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拆迁补偿协商不一致,执法局拆违促拆迁,认定违建,最终打官司协调,签订协议撤诉

浙江省金华市某村村民林先生,2001年在村社区建设一栋房屋。该房屋为砖混结构,局部四层,占地面积56.25平米,2016年,原告林xx所在村庄被列入城中村拆迁改造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林xx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3月25日,当地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向林先生下发其作出的金东综法罚(多湖)字(2019)第67号《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林xx立即联系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二位律师,当事人在与律师商议后立即向兰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认为林xx的房屋并不属于违建,理由如下:

涉案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施行时间是2010年10月1日,用该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违反法不溯及及既往原则。

原告房屋建于2001年,当时处罚行为适用的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施行时间是1992年4月1日,执法局用2010年的法律对原告2001年的行为进行处罚违反这一原则。

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我方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林xx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因我方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征收方主动与林xx进行协商,随后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拿到满意补偿后,林xx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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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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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拆迁房屋被认定危房,被强拆,诉讼获胜

重庆市某街道居民陈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2016年9月30日,区房屋管理局发布《棚户区改造自治式征收项目公告》,同时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陈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2016年10月,重庆xx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房管局的委托对陈先生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显示未发现不良危害。结果同年11月22日,街道办事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和报告,结论为D级危房,要求住户限期搬离。2

017年12月1日,街道办非法限制陈先生的人身自由并顺利拆除房屋,补偿没拿到,房屋成了危房还被强拆。无奈下陈先生等人打听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征地拆迁案水平高,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代理。

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的违法之处: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以危促拆,降低补偿...为此律师认为本案比较复杂,于是从多角度提出代理意见:被告不具备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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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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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养殖厂拆迁被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诉讼胜

河南开封魏先生在某村依法经营生猪养殖场,养殖场各项手续齐全,当地政府为实施河南省产业园项目将魏先生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所占范围土地划入土地征收范围之内。因征收部门实施的征地行为不合法,委托人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8月22日,国土资源分局为配合政府部门征收向魏XX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3天内自行拆除涉案养殖场。

魏先生作为企业家,认为想要争取合法的补偿就必须走法律的途径来维权。经过多方打听,决定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肖以荣律师介入本案。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确定的、最终的实际影响,是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之一。本案被告X区国土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原告在3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养殖场。当该行为作出时即对原告的实际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果,应当赋予原告独立的诉权。因此,被告认为该行政行为系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X区国土局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合法性,被告X区政府也未提交作出行政复议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放本院认为被告X区国土局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被告X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

一、撤销开封市国土资源局X区分局2019年8月21日、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走法行为通知书》

二、撤销被告开封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鼓政复决【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河南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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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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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有土地补偿低被要求限期拆除,复议自行撤销

本案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政府部门违法操作,滥用职权而采取的一种逼迁行为。

毛XX等人系丹阳市人民政府XX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因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太低,远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难以同征收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为了胁迫这些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丹阳市综合执法局以行政执法为由启动程序,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逼迫涉案住户签字,企图以行政限期拆除的手段达到房屋征收的目的。

收到限拆决定书以后,因该决定书中写明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再不维权,房屋保不住,补偿也可能拿不到了。毛XX和位于同一征收范围内的邻居等共9户决定委托律师维权。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王卫洲、姜泉、管众三位律师介入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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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律师,经过详细了解,调查和研究。律师认为该限拆决定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全部违法。

万典律师认为:申请人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不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是老百姓造成的,系政府执法不到位的造成的普遍现象,申请人房屋已经政府认定为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案既然是因为房屋征收中引发的案件,就因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相关的程序和原则,结合历史情况、客观原因进行认定,一刀切的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显然是错误的。

自行撤销

在复议的过程中,丹阳市综合执法局,认为限拆决定书确实违法,自行撤销限拆决定书。

附:撤销行政强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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