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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诉政府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大获全胜!

日期: 2019-01-03
浏览次数: 648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顺利实现征收项目,政府会先采取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以异地购买、新建住房等利益引导的方式来实现征收目的。万典律师告诉您:这种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代替征收决定的行为是违法的。这起发生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的案件最终以确认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原告获胜结束。

原告:李XX  白XX  郭XX  王XX  张XX  徐XX  阚XX  刘XX  顾XX  孙XX  何XX  郎XX  许XX

委托代理人:刘磊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委托人:赵XX     尹XX

案情概述

李某某等人均系盘锦市双台子区XX村住户,在该区拥有合法房屋,都位于盘锦市双台子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作出《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在未履行依法征收的情况下,给出了签约协议的限制,签约期为2018年3月20日——11月30日,逾期进入依法征收或者其他强制程序。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李某某等人想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所依法依规指派刘磊、姜泉律师代理此案件。2018年9月18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理中,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认为:

《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采取自愿签订的方式,不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区政府也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并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了论证,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至今该方案仍然在公式征求意见期间。原告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一、该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通过并公告,对外发生效力,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该《补偿安置方案》不是内部行为,也不是征求意见稿,该《补偿安置方案》被告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并与2018年4月15日公告,并且说明经被告九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要求区直各相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该《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对外公告并生效,且已经实施。

该《补偿安置方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中要求被征收人应当给予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他各条包括签约时间,各种奖励等都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该《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具备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特征,符合独立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为组织实施征地而做出的,虽然只是征收环节中的一个程序,但是补偿数额的多少与被征收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被征收人产生实质影响,依法应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

二、被告实施的行政行为,以《补偿安置方案》之名,行《征收决定》之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结合被告没有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在庭审中明确不准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是实际上已经实施(被告称90%以上被征收人已经按照该《补偿安置方案》签约,实有2095户,签约1917户)的情况来看,被告实际上是以该《补偿安置方案》代替了房屋征收决定。比如征收范围就是是由征收决定或者征地审批文件来确定的。

被告以《补偿安置方案》代替了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进行房屋征收,严重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犯了原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该《补偿安置方案》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至第十六条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该补偿安置方案完全违反了上述规定,未履行以上程序,严重违法,并且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

四、依该《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的是《双台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并不是平等主体民事行为。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所谓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双台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主体一方为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协议的内容完全就是房屋征收的协议,纵观其名称、主体及内容,根本不是民事协议,而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根本不允许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内容签订民事协议,即便签订也是无效的。

经过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方案具有可诉性。因该行为的作出未依征收决定公告的程序实施,且在征收的范围内含有集体土地的房屋,故其行为的作出及实施欠缺合法性的要件。但鉴于依此方案签约的被征收人人数众多,如判决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

确认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辽河新城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行为违法

责令被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补偿措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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