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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19-05-31
浏览次数: 28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试点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市中心城区及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拓展边界内,或者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存量建设用地的地块,以及符合再开发要求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简称“三地”)等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具体包含以下范围:

(一)已列入“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需要实施改造的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土地,各类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经补办手续后符合使用要求的土地。

(二)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用地,产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的用地。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要求,属于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四)涉及“三地”等零星新增建设用地。

(五)其它经认定的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二、试点要求

城镇低效用地列入再开发试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土地权属合法。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土地,应当明晰土地产权,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依法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必须符合规划。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规划用途必须是乐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现状建设用地。同时还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依规划实施再开发利用。对位于《乐清市域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低效用地,原则上不得布局工业用地,可以结合镇(村庄)规划,作为住宅及镇村公共配套设施等用地。

(三)必须上图入库。低效用地须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地块后,适用本实施细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拓展边界外和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土地,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为存量建设用地,且在规划基期(2005年)规划现状地类也是存量建设用地的,其地类性质认定为存量建设用地,按城市分批次程序报批。

三、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和上图入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要求、需要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土地进行认真调查,并将用地范围标注在遥感影像图上,填写再开发地块的用途和拟开发年限时序,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低效办)将调查数据矢量化,并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数据分析,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经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温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温州市低效办)根据温州市低效办的统一部署,适时对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进行补充调整。

(二)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住建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低效用地编制再开发专项规划。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再开发专项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改造开发的目标任务、规模地块、开发强度、利用方向、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等,确保再开发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温州市低效办备案。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再开发专项规划可以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启动修改调整的参考依据。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地块,在满足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的用地安排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需要改变容积率和土地使用性质等条件的,不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

(三)按计划实施再开发利用。具体地块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再开发改造实施主体根据再开发专项规划制订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审批、规划建设许可、农转用征收(用)、供地、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四、各类历史遗留用地处置

(一)列入再开发试点的城镇低效用地内存在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在开发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处理: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的,原则上予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视为违法用地行为已消除,不再进行处理(处罚)。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的,可以先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然后按市场价评估作价,在办理供地手续时依法出售给土地权利人。

农转用征收报批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应当处理(处罚)到位;确实因客观原因暂未处理(处罚)到位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并制订明确的政策处置方案后,可以先予办理报批手续,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处置到位。用地行为发生时,市国土资源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按规定履行了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征收手续的,可以不再重新履行程序,原履行程序的有关材料直接用于用地报批。

3.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现行法律政策办理。

(二)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涉及违法建筑,需要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再开发实施主体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牵头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并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地上建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等进行认定,经认定给予补办审批手续的,出具联审会议纪要。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没收处罚决定。涉及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未取得城乡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住建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上建筑物没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五、开发利用模式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可以采取以下模式:

(一)政府主导再开发。市区范围内的旧村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由政府按现行政策主导再开发。

(二)市场主导再开发。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鼓励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再开发:

1.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或者联合实施再开发。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自行再开发,鼓励同一低效用地区片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申请或者联合成立公司作为申请主体,进行联合再开发。申请联合再开发的,应当以开发单元为单位进行开发,并明确再开发完成后的土地分摊面积比例及房屋产权分割方案。

2.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允许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收购相邻单宗或者多宗地块(包括有合法手续的空地),申请集中开发建设;收购合法手续的空地,单宗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亩。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的,收购人应当先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开发。涉及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再开发。

(四)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积极引导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幢或者小区为单位,通过对消防设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功能进行完善以及对建筑立面进行改造,提升人居环境,推进城市有机更新。

六、供地方式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一)招拍挂公开出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1.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指进入市场可销售的项目)的城镇低效用地;

2.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原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要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城镇低效用地;

3.其他应当依法实行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协议出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包括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1.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原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在一定条件应当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再开发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外的城镇低效用地。

2.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用途为工业或者仓储用地,违法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并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书面证明确属因政府原因造成的下列历史遗留违法用地:

(1)原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或者规划许可等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2)市国土资源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功能区管委会等已收取土地款。

3.再开发地块涉及“三地”等零星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者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执行。对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多宗累计面积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零星土地”,允许以协议出让方式供给邻宗的土地使用权人一并集中开发利用。

4.对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需要搬迁的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的工业用地。

5.有合法手续的工业项目,其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申请征收为国有,并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划拨供地。规划用于城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镇低效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四)批准拨用。使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城镇低效用地用于村标准厂房、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包括农村农贸市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农村文体活动中心、农村公共绿地、农村公共停车场、村办公楼等),允许以批准拨用方式供地。村标准厂房由村经济合作社(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申请,其他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城镇低效用地用于村标准厂房,独立于工业园区外单独选址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亩。

七、严格规范协议出让行为

(一)再开发地块协议出让方案由市政府召集发改、经信、住建、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在《乐清日报》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协议出让时,允许以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为起点,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利用原有合法土地实施再开发用于商服用地的项目,可以根据现行控规要求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以协议出让方式直接供给原土地权利人(共同主体或者收购人),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收取。

(四)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拆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

(五)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含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收回方案经批准并落实补偿后,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出具无意见证明,不再履行收回公告程序,同时依申请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确需依职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

八、再开发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请。再开发实施主体制订地块再开发方案,填写《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方案申请审批表》,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市低效办提交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再开发地块是否属于城镇低效用地范围和是否符合低效再开发要求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低效用地开发联系单、地块遥感影像图、土地勘测定界图(草图)等材料,并分别征求发改、经信、住建、环保等部门意见。

《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方案申请审批表》应当明确再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名称、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利用模式、拟开发实施时间、土地供应方式、资金来源、地块是否涉及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上建筑物的合法证明以及违法建筑拆除或者保留补办等处置情况。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联合再开发的,还应当对各成员的投资比例构成及完成后的土地、房屋产权分割情况进行说明。

(二)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和环评模拟审查。市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和市环保局凭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联系单等相关材料,对地块再开发方案涉及的再开发改造利用方向是否符合产业类型、城镇规划、环保要求以及违法建筑处置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有关要求的,市发改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市住建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市环保局出具环评模拟审查意见。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工业项目的,市经信局出具工业项目评估意见;涉及旧村改造项目的,由市农办审查同意后报市发改局立项审批。

(三)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审批。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市低效办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农转用土地征收(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需办理农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用)的,依法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用)手续。

(五)供地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需要办理供地手续的,再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并参照《乐清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乐政函〔2013〕29号)的规定申请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九、其他规定

(一)临时建设。对超过5年仍无法按城乡规划实施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土地储备后,经市政府批准,将土地租赁给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报批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可以优先用于公用和市政基础设施、绿地,也可以作为拆迁时的临时过渡周转房等使用。临时建设作为标准厂房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等条件,严格控制布点,用地规模须在30亩以上,并经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审批同意。临时建设年限控制在5年之内,5年到期后仍无法按城乡规划实施的,可予以续期。在临时建设期限内,需要实施城乡规划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产权分割和登记。对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的项目,涉及联合开发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约定的共同主体成员(或股东)所占比例明确建筑分割方案,有关产权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登记到共同主体成员名下(或者分割转让到股东名下),房屋、土地分摊面积可以根据原先约定的土地面积上下浮动5%。在建筑初步设计方案审批时,必须根据建筑分割方案,明确分割建筑规模及份额、具体位置等,否则初步设计建筑方案不予批准,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房产测绘、房屋登记时根据经验收备案的建筑分割方案进行测绘、登记。

(三)扶持政策。除公开招拍挂出让的项目外,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其他再开发项目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低效用地规划用于旧村庄(城中村)改造的,参照《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10号)及〔2013〕7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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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房屋、土地,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当遭遇征地拆迁,面对补偿标准偏低、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清表、评估结果不公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一辈子第一次接触“民告官” 行政维权,很容易病急乱投医:盲目追捧广告多、名气大的律师,轻信 “有关系”“包赢” 这类口头承诺,忽略案件本身实际情况,错过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结合近二十年、八千余件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的办案积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做普法科普:征地拆迁维权,不存在所谓“天下第一” 的完美拆迁律师,只有真正适配你的案情、专业过硬、全程尽责的律师团队。广大被征收人在委托前,应当擦亮双眼,避开行业常见陷阱,选择真正能够为自己兜底的法律服务。一、盘点拆迁维权委托,三大高频行业陷阱在日常接待全国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量被征收人踩坑,在此向大家做风险提示:陷阱一:分阶段收费,服务出现断层部分律所按照一审、二审、再审拆分收费,付费只对应单一办案阶段。一旦一审结果不理想,想要继续向上维权,就需要重新付费、重新委托。当事人不仅要承担额外经济压力,更换代理律师后,新律师需要重新熟悉全部卷宗材料,极易错失宝贵的维权时间窗口。万典所提示:行政案件维权链条长,中途换律师是维权大忌,委托前务必核实完整服务范围。陷阱二:挂名接案,流水线模板化办案不少律所依靠知名律师对外宣传接单,但实际案件全部交由年轻律师甚至实习律师处理,资深律师仅仅挂名,全程不参与案件研讨、庭审、谈判。征地拆迁案件地域差异极大,历史遗留无证房、招商引资企业厂房、征地社保纠纷等案情各不相同,套用通用模板办案,很难抓住个案的违法突破口。陷阱三:万金油式泛化办案,缺少专项深耕有些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婚姻、借贷、刑事、拆迁案件一并承接。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整套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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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面对房屋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面临一个选择:怎样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拆迁律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往往并不相同。有的人关心房屋补偿是否合理,有的人关注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也有人面临已经签订协议后产生的争议。不同类型的拆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选择拆迁律师时,不能简单以名气、规模或者单一宣传信息作为判断依据,更重要的是看律师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案件需求匹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公开案例和服务实践,可以了解专业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如何分析案件、推进程序以及处理复杂征收争议。一、拆迁案件类型不同,对律师能力的要求也不同拆迁案件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遇到:l房屋征收补偿争议;l农村土地征收问题;l宅基地权益问题;l企业拆迁补偿问题;l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这些案件虽然都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例如,部分案件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部分案件需要分析补偿协议内容,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推进。因此,判断一名拆迁律师是否适合,首先需要看其是否长期处理相关领域案件。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长期专注某一法律领域,可以帮助律师积累不同类型案件经验,并在面对复杂征收问题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思路。二、专业拆迁法律服务,需要从案件分析开始拆迁维权并不是简单提交一份法律文件。在案件启动阶段,律师需要了解:l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l征收项目的推进情况;l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l当事人与征收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判断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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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面墙上写着“拆”,一张补偿协议摆在桌上,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意见却怎么也统一不了。有人劝你:“差不多就签了吧。”有人提醒你:“补偿太低,不能签。”你打开手机搜索“拆迁律师”,跳出来成百上千个名字:这个说自己胜诉率高,那个说自己关系广,还有的说自己规模大、分所多。你越看越乱,越查越焦虑。可真正走过拆迁维权路的人才会明白:名气大,不等于适合你;广告多,不等于服务细;律所大,不等于你的案子会被认真对待。征地拆迁维权,是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只遇到一次的大事。它牵动的不只是房子、土地,更是一家人的生计、安宁和未来。所以,找律师这件事,不是“找最有名的”,而是“找最合适的”。没有最好的拆迁律师,只有最合适的拆迁律师。我们万典律所之所以被全国众多被征收人信赖,靠的不是铺天盖地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专业能力、全程负责的服务态度,以及一个个经得起核验的案例。一、一个“拆”字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拆迁案件不是简单的“走个法律程序”,而是一场多环节、多角度的全面博弈。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到行政复议、诉讼庭审,再到协商谈判、顶层救济,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当事人最核心的诉求,其实很朴素:需要一个能把案件当自己事来办的律师,而不是交完钱就找不到人;需要一个懂拆迁全流程的律师,而不是只会套模板、走程序;需要一个能全程陪到底的团队,而不是按阶段收费、每个环节再加钱;需要一个敢较真、能攻坚的律师,而不是遇到硬骨头就劝你“差不多得了”。遗憾的是,行业现状与这些需求常常是错位的。二、行业里的三个错位:为什么很多人走了弯路?第一个错位:阶段收费,服务断层。很多律所按“一审、二审、执行”分阶段收费,付哪个阶段的钱就只服务到哪个阶段。一旦一审输了,想继续维权就得重新谈价格、重新签合同。当事人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换律师、重新熟悉案情的风险,维权成本成倍增加。第二个错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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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7
    摒弃“最好律师”误区|北京万典律所:征地拆迁维权,案情匹配与真实判例才是硬核标准面对征地拆迁“民告官”行政维权,很多被征收人四处搜寻所谓“最好拆迁律师”。但在行政诉讼实务当中,拆迁维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好律师”,只有适配自身案件、专业能力过硬的律师。网络之上各类律所宣传纷繁多样,有的宣扬律所规模庞大、律师人数众多,有的许诺高额补偿结果,有的堆砌各类荣誉头衔,令不少被征收人陷入选择迷茫。作为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的精品专业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挑选拆迁法律服务机构,切勿盲从规模噱头,案情适配度、可核验真实判例、垂直领域专业能力,才是选择的核心标尺。一、精品深耕,跳出“规模越大实力越强”认知误区大众普遍认为,律所规模越大、律师数量越多,办案实力越强,但这套逻辑并不适配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不少大型综合律所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数十个赛道,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仅为边缘业务板块。虽然全所人员基数庞大,但专职深耕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大多为“万金油”律师顺带接手拆迁纠纷。律师业务涉猎繁杂,缺少行政诉讼长期沉淀,不熟悉全国征收政策、最高法裁判规则、国务院裁决实务要点,容易套用普通民事案件思维处理拆迁案件,难以精准捕捉征收环节中的程序违法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业务的精品专业律所,2007年核心团队开始深耕征地拆迁维权,2014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设立,业内被誉为“行政诉讼攻坚第一团”。律所坚持精品化发展路线,不盲目扩张人员规模,只代理被征收人一方,不承接征收方委托,规避利益冲突;不承接无关杂类案件,全体律师聚焦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业务,持续开展案件复盘、疑难案件研讨,打磨行政诉讼专业深度。律所搭建分工清晰的专业律师梯队:王卫洲(主任律师):律所创始人,国内知名征地拆迁专项律师,主攻国务院裁决、最高法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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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9 - 16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怎么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公开案例展现专业征拆能力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益、补偿安置以及后续生活保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一家专业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是解决纠纷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案件中,农村土地征收并不只是补偿金额问题,还可能涉及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律问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围绕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向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公开案例和业务实践,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持续积累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争议处理经验。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聚焦征地拆迁及土地征收领域农村土地征收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不仅需要关注补偿结果,还需要分析: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依据是否充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救济路径如何选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围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方向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在长期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注不同类型征收纠纷,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补偿、房屋征收、企业征收以及行政程序争议等。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而言,专业方向的持续积累,有助于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案件问题,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二、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注重通过真实案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对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而言,公开案例是了解律师实践经验的重要参考。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复议以及复杂土地问题等多个方向。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补偿金额,还包括土地权利、行政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选择。(一)广东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案:体现土地征收程序分析和行政救济能力在《国务院裁决案例:广东农民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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