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按征收建(构)筑物面积计算:
1. 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0元,计付两次。
2. 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8元。
3. 简易结构不计搬迁补助费。
二、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从被征收人腾空、交房之日起计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地方式的,如能按时交付安置地一次性支付10个月,否则按上述标准顺延计付时间。
三、产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一次性支付6个月,具体标准如下:
1. 商业用房(以实际经营面积计,不含配套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0元。
2. 办公用房、旅社(馆)、工业用房、仓库及其它产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0元。
四、特困户补助费标准
被征收人在本县内无他处正式住房,且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者,或正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提供相关证明、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每户不超过20000元装修补助。
五、其他设施补偿费标准
电话150元/户;宽带150元/户;有线电视150元/户;水表500元/户;单相电表1000元/户;三相电表3000元/户;挂式空调250元/台;柜式空调3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600元/台;水利设施150元/立方米;水柜、水池250元/立方米(200立方米以下);家庭水井1500元/眼(手压式),2500元/眼(电泵式);露天水井(集体用)1000-2500元/眼(从小到大);露天卫生间200-250元/间;沼气池500元/立方米;化粪池700元/立方米;头菜池等(室外)150元/立方米;基脚、挡土墙150元/立方米;地梁200元/米;围墙70元/平方米;三合土面晒场30元/平方米;水泥面晒场40元/平方米;水泥硬化道路70元/平方米(15厘米以上),60元/平方米(15厘米以下);青砖地面15元/平方米;石板地面20元/平方米。
六、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按房屋结构和征收建(构)筑物面积确定: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0元。
1.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每户的奖励费总额最多不超过25000元。
2.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每户的奖励费总额最多不超过15000元。
3.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超过60日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