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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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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第五条 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应工作。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八条 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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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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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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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2004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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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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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三、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四、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五、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二章 管辖六、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一)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二)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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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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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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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的请示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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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 本市在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中,每年都有一部分农民转为居民,其中老年劳动力和一些适龄病残劳动力,因不宜安排工作,采用了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办法予以解决。目前这项费用的管理,有的在拆迁办公室,有的在区开发公司或建设用地单位,有的在区民政部门。从管理情况看,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乱借、乱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搞了基本建设,有的借给外单位使用。长此下去,势必造成对老年人生活补助费难以保证发放。因此,我们认为对这项经费必须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按时发放。具体意见是: 一、 对因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后,原有社员劳动力(近三年每年劳动一百天以上)中,因年老(男五十九岁、女四十九岁以上)和适龄而不适宜安排工作的病残人员,用地单位应按平均每人每月十六元至三十元拨付生活补助费,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被征地社队收入分配水平高低和远郊地区应低于近郊地区的不同情况,在此幅度内提出具体执行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每个人生活补助费数额的确定,应根据被征地生活补助费的总额分成若干等级(级差金额相差不宜过大),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社队评定。 无人瞻养的孤寡老人的生活补助费数额,按市民政局的规定办理。 已经实行退休制度社队的老、病、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也可按照社队退休规定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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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知识问答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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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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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了进一步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行政纠纷。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工作水平,我们收集整理了行政复议工作中碰到的常见问题及其解答(包括典型案例),以行政复议知识问答方式分别从六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总则;(二)行政复议范围;(三)行政复议管辖;(四)行政复议程序;(五)行政复议证据;(六)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在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中经常碰到,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对 行政复议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由于篇幅较大,分三期登载,供工作中学习参考。 目 录(一)总则1、什么是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有哪些不同的种类?3、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4、行政复议与行政信访、申诉有什么区别?5、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有哪些不同?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什么关系?7、行政复议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8、什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9、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10、哪些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11、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12、什么是行政复议当事人?他们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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