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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很多被征收人最终会委托律师维权,前期经过委托程序、收集证据和大量的调查后,法院通知开庭,被征收人就要出庭了,出庭需要知道的一些事。一、以何种身份出庭:被征收人要么作为原告要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或者是旁听,但是无论哪种身份,法庭都有相应的规定,出庭要遵守法庭的规定。二、出庭带什么:无论您作为哪种身份出庭,都要带着身份证,所有进入法庭的人员都要进行身份验证,没有身份证不能够进入法庭。其次,如果您是原告或代理人要带着所需要的材料,比如土地权属证书,房产证等原件,如果没有远见可能会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如果发生休庭再次开庭的时间不能尽快确定,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三、出庭不能带什么:出庭时把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携带的东西有:(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4)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5)标语、条幅、传单;(6)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四、要守时:不管作为何种身份,开庭之前一定要进入法庭,律师建议您在开庭前半个小时内来到法院,因为安检和进入法庭后身份验证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说了早到还得强调一下不要早退,因为如果一个个早退,进进出出会影响法官,全力做好每一件小事为法官留下好印象。五、遵守庭审中的纪律:开庭后,法官会宣读法庭纪律,对于法官强调的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包括庭...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一、不要说:“爱咋咋,我就是不搬,说破天也没用”:这句话是很多“钉子户”爱说的,如果我们说了这句话,给对方的感觉就是这家伙无理取闹、油盐不进,导致的结果就是双方僵持不下。拆迁户要明白无论我们说什么做什么均是为了得到一个更好的结果,因此律师建议您说了无益甚至有害的话就不要说了,双方在进行谈判时,首要的是让对方明白自己想要的是什么,为了自己想要的积极配合拆迁方推进谈判进程,因为只要是合法合理的政府征收拆迁最终会推行下去的,不会因为你不主动搬迁就搁置。二、不要说:“要想我搬家,必须拿出xxx万”:拆迁户切记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如果你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也会使得对方变得不耐心,感觉不是真心想要配合是做无赖;如果你只是对补偿方案中的补偿额不满而报了一个自己认为合理的价格,但是可能因为对方的报价过低你的报价虽然高于对方但由于没有进行更加专业权威的评估导致你的报价也不是很合理,可能仍在对方的可接受区间内,这样会暴露你的底线不利于后面争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在刚开始的谈判中要做的是多听多看,尽量少说话尤其是对没有事实根据的话。如若对自己的谈判水平不放心,您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律师助力谈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一、何为“一户多宅”:“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来源于《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但是“户”如何鉴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是通过户口本来确认,有一个户主为一户。二、一户如何多宅:有的一户有很多人口,原本就小的宅基地房屋不足以容纳更多人口的生活和生产,势必需要新的房屋,农村村民可以选择到城镇购买房子,或者得到新的宅基地,去城镇买房简单有钱就可以,所以律师只讲关于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的知识。第一,人口增多时可以与原户主分户,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这样就不再是一户,不用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但是何种情况下可以分户呢,各地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通常年满18周岁或者嫁娶后可以分户。第二,不是只要一户多宅就违法。首先,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房屋是合法的。比如农村独生子小A原本就在宅基地上有一套房屋,其父母也有一套,其父母去世后小A继承了父母的房屋,此时小A有两套宅子均是合法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私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其次,如果虽有两套以上宅基地房屋但是加起来的面积却不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那么仍应当按照一宅确定。三、征收时一户多宅能得到补偿吗?现实中农村有很多人将购买宅基地作为一种投资理财方式,这样就会出现一户多宅,但是却不属于以上合法的一户多宅的任一情况,此时,有可能面临因违...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既然无证房屋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房屋又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家庭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对其性质的认定就必须谨慎,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尊重财产权原则。不管房屋证件是否齐全,都是人们投入人力、物力建造的居住场所,是被征收人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生活安定的基石,因此在无证房屋的处理上,尊重财产权原则是必须考量的。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证房屋产生的第一大原因就是历史政策问题,对于这一批房屋,无证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该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也是对公民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要求。3、区分处理原则。房屋征收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无证房屋,这些无证房屋的形成原因各不相同,如果对所有无证房屋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有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宽严相济之下,才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对于无证房屋的性质认定,征收方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在对无证房屋作出性质认定时,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就未登记房屋的建筑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从而得出结论。行政机关没有依据作出的违...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实践中产生无证房屋的原因有很多,最典型的有以下几种:1、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应予补偿。这类房屋建造时间都比较久远,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房屋建造时并未要求取得规划许可等材料。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行政部门也未组织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材料,于是就出现了很大一批历史遗留性的无证房屋。这些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建造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果在房屋征收中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之规定,以其不具备相关房产证明而认定其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以财产保护,是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原则的。对于这类房屋,应由行政机关确权并补齐证件,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足额补偿。2、政府不作为或违法行政导致的无证房屋:应予补偿。实践中还有一些无证房屋的形成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某些政府部门怠于行使职权,该审批的不审批,该管制的不管制。在此情况下,必须考虑到行政机关的过错和违法性,而不应将不利后果都由被征收人承担。如果完全是由政府原因导致的证件不全,则应该由政府承担后果,依法为被征收人补齐证件,依法全额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也即给予被征收人一定补偿。3、突击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被征收人进行突击抢建以谋求更多的补偿,其本质是一种投机行为,是应该严厉打击、禁止的。对于这类建筑,在房屋征收中不应给予补偿。对此,《征收条例》第16条也有明确规定,房屋征...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依法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在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判决中体现的精神:即,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征收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该条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要想整个补偿款项合理,这四个部分自然应该是合理的。如何理解“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是征收补偿最为核心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取决于整个评估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虽然评估由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但是也规定了被征收人一定的参与和救济权。具体而言,在整个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尽可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1)积极参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选择一个具备法定资质、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是评估结果公正最重要的保证,法律也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这一权利。(2)关注评估时点,由于房地产价格波动大,选择不同的评估时点评估结果也会有巨大的差异,法律规定的评估时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3)《征收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征收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该条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要想整个补偿款项合理,这四个部分自然应该是合理的。如何理解“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征收条例》第22条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的数额,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具体要参考当地的经济状况,被征收人搬迁费实际的支出来判断。(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征收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该条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要想整个补偿款项合理,这四个部分自然应该是合理的。如何理解“停业停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的是经营性房屋,实践中认定为经营性房屋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即:要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数额还要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征收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该条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要想整个补偿款项合理,这四个部分自然应该是合理的。如何理解“补助和奖励”?《征收条例》第17条所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具有普惠性,具体要看当地政府的规定。一般而言,奖励是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而补助则是针对哪些生活困难,确实需要政府特殊补助的被征收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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