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住宅所谓非住宅房屋一般是指用于办公、生产和经营的房屋,主要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他公益性事业用房等。当然,还有一种特殊的非住宅就是登记为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的“住改非”房屋。当然,前几种房屋在性质认定及补偿上一般不会发生大的纠纷,纠纷大部分发生在“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的认定上。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该通知实际已经明确对住改非房屋参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的标准。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构成: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即因为拆迁征收使被拆迁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其实就是利润损失;二是因拆迁而发生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应该包括:1.设备、生产成品、半成品的搬迁运输费用及损坏费用;2.设备、仪器等搬迁过程中的损坏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费用;3.因拆迁停产停业而发生的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4.因企业停产、倒闭及解算而发生的员工的安装费用;5.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的租金差价及违约损坏赔偿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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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口无凭的协议书:在征收时,开发商往往会把补偿协议说的天花乱坠,怂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签字,有一些受不住诱惑的被征收人,经过这几句怂恿就在方案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后来,开发商经过一些“特别条款”,改变了征收补偿额度,这一下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大打折扣。所以,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在此告诫大家,拒绝口头承诺,不签空白协议。二、附着物的补偿款问题:经常有被征收人打来电话问我们,地上的附作物有没有补偿款,于是我们意识到了偏远地区的房屋征收工作,可能把地上附着物给排除在外了,但是在《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是有补偿费的,且这些补偿费是归它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被征收人所有。三、拖欠补偿款为何频频出现:被征收人已经签完合同后,征收方会迫不及待的来破拆房子,于是就出现了房子被拆完了,但是征收方认为房子测量有误,借用一句俗话就是,征收方想“空手套白狼”。即使现在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种事情也是屡次出现,现在拖欠租金的行为国家严格禁止。甚至有些开发商拆完之后跑路的现象多有存在。如今我国已经明确了先补偿后拆迁,这一法律法规,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非法”征收方的侵害。四、主体的适格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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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强拆”即司法强拆,是指依照征收法或其它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具备强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送达、法院执行裁定等程序,而且被征收人已经穷尽上述程序经过的救济手段。又如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有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该政府部门已依法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或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二、所谓“非法拆迁”是指在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的行为。例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则是典型的非法强拆。在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限期拆除决定却直接拆迁的,也是属于非法强拆。在办理大量拆迁案件过程中,面对非法强拆,作为律师维权的方式永远是依据现行法律、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的权利。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第一点,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第二点、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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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条款不够明确具体: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不要签。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种,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根据实际权利保护的经验,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拆迁人必须仔细审查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明确规定。(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二、拆迁方没有当场签字盖章,之后合同被篡改了:拆迁方经常承诺需要回去把拆迁方补偿协议盖章为由,承诺盖章签字之后会将整个协议交还给被拆迁人。当协议退还给被拆迁人时,双方签订并盖章的合同条款可能与原始合同条款发生了变化,拆迁方修改了拆迁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拆迁人很难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已经被拆迁方做了修改。这也警告我们,当拆迁方提出这种要求时,我们应该谨慎,全力要求现场签字并盖章,然后把自己的那份协议好好保存。在双方协商谈判过程中,被拆迁人也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保留当事人约口头定的证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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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内容可见上方猫腻2)3、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做好准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5、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比如是否为拆迁人付款设置了条件,这个条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难以实现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条款就要注意了,拆迁人有可能要通过这样的条款设置延迟付款时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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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或者开展听证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规定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就相当于剥夺了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没有保护其合法利益。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是否公告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行政机关。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该《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根据《条例》的规定,征收决定应该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公布。因根据公众意见而修改的公告也应及时公布。3、是否遇到了“先拆后补”(预签约)?根据上文所述,土地预征收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如果您遇到了土地预征收,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到法院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4、补偿方式有哪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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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定您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合法。拆迁奖励措施必须基于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以上。因此,在您想要奖励之前,您必须先考虑协议中以白纸黑字写的赔偿总额是否是合理的市场标准价格。如果不合理,千万不能搬迁。2、先补后迁的法律法规、优先拆迁奖励的政策。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一次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意见稿提及,将“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纳入新条例。该条例的再次明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避利用高额拆迁奖励费诱骗搬迁而忽视了法律上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利益。所以,就算要拿拆迁奖励,你也一定要严守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3、千万小心高额拆迁奖励里面的陷阱。如上所述,拆迁奖励费只是为了奖励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的合作,而且不会太高。如果拆迁方给予的拆迁奖励措施过高,被拆迁人必须保持警惕。这里面肯定是有“陷阱”的。在这个时候千万不能轻易拿这个很高的拆迁奖励,必须静下来认真想想自己的房屋土地价值到达什么地步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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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的的补偿款太少:首先,农村拆迁补偿远远不能与城市房屋相提并论。更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开发商现在很聪明,他们不会直接给钱,而是采取安置一套房屋和购买社会保障的形式。最后,农民可以得到的补偿款少之又少。二、生活成本变高:农村拆迁后,土地被占用,农民失去了土地。他们住在一个统一的安置社区,用来种植自己的土地,有食物和蔬菜,现在有必要购买所有的日用品。家庭开支增加了很多。三、与原有生活出现了大的改变:土地被占,房屋被拆除,拆迁户的生活都没有原来稳定,以及消费观念也出现了改变,这与原来的生活完全不同。很多人都拿到了一部分补偿款,先买一辆汽车,甚至买更昂贵的车,真的没有收入来源来供养豪华车,只能眼看补偿款越来越少。以为在拆迁以后能成了当地的地主。一年或几年之后,才发现什么都没有留下,甚至最后的土地也消失了。失去土地后,一些家庭的焦急搬迁促使他们寻求一条前进的道路,所以做企业,做企业就像创业,九人死于生活。大多数人都会血本无归。(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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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应当组织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况):(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二、听证由谁来组织?实施需报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如: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三、听证会的参加人员有哪些?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最后,参加人员须在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的听证笔录上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四、听证会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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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行政机关或者开发商等主体强拆违法: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强拆被取消”,由街道、乡镇、区或市政府及其主管的局、办或者开发商实施的行政强拆是违法拆迁。二、司法强拆申请程序严格:实施强拆是在区、市政府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执行,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三、证件不齐全的拆迁违法:拆迁必须要有相应的审批文件,例如说: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本地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四、没有谈妥补偿就强迫搬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让被拆迁人先拿到房子、或先拿到钱、或先拿到临时安置费、或先拿到周转用房以后才搬家,先拆迁后补偿是违法拆迁。五、拆迁的方式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中断水、热、电气和道路等强迫拆迁的是违法拆迁,并应根据情节给予赔偿、劳教或判刑处罚。六、拆迁要有合法保障:在被拆迁户未拿到补偿金、或未拿到有明确地点、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的情况下法院实施的强拆是违法拆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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