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全国范围内都出现了划分“适养区、限养区、禁养区”以及随之的关闭、取缔禁养区内养殖场。而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实践中,大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所谓的政绩,又避免对禁养区的养殖户进行经济补偿,便采取认定养殖场建筑物为违法建筑的手段,先行强制拆除甚至偷拆后,再以养殖场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为由,意图达到不予行政赔偿的目的。与此同时,有些法院为了配合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连认定违建的程序都来不及完善、行使的时候,便充当行政机关的“帮手”,在判决书中载明养殖场建筑物系违章建筑的情形。这无疑是给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受害人在事后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时埋下的一颗雷。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只有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能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换言之,即使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如损害的是受害人的非法权益,受害人仍然是不能取得国家赔偿的。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和乡村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所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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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者均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由于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因此行政复议成本相对较低、期限较短。而复议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对当事人同样直接产生“胜诉”的法律后果,所以不少当事人会将行政复议作为首要选择。复议决定在结果上可能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也可能维持原行政行为,还可能驳回当事人的复议请求或复议申请。通常意义上当事人“败诉”需要继续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时,不同复议结果对被告主体、管辖法院要求不一,并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久远,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又在不断更新补充,两者之间的尴尬在于不少司法机关一看到行政复议决定便自觉代入格式条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正诉求置之不理,要求当事人变更被告或者将当事人指引到错误的法院管辖。行政复议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经复议后行政诉讼状的撰写通篇都是知识点,稍有不慎很容易踩雷,这需要对案件侧重点进行把握。因此,不建议当事人自行操作,以免误事儿,因小失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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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处的区位: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是处于深山偏僻之处,还是处于城市之中,对于房屋本身价值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为在对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会考虑周边房屋的整体区位价格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很多情况下,对于土地的补偿款是拿不到的,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大部分属于国有划拨。如果你的房屋处于农村,那么你的补偿就不仅仅是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了,农村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大部分是集体土地,是能够拿到土地补偿款的。但是这种情况,也不是最值钱的,因为农村的房屋毕竟不如城市区位价格高。但是如果你的房屋属于城中村,那么无疑是非常值钱的。为什么呢?因为城中村的房屋有很大的特殊性。房屋本身所处周边价位高,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那么你既能基于房屋拿到补偿款,又能够基于土地拿到土地补偿款。2、房屋被征收后的用途:房屋被征收之后,是用来修路,还是用来房产开发,还是被规划入新的城市规划区。这对于你房屋的补偿是有很大影响的。因为不同的用途所获得的财政资金是不一样的,应该说最值钱的是被规划入新的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因为被规划入规划区的房屋,拆迁补偿正常情况下能够主张按周边相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价进行补偿。所以在征收的时候,被告知补偿款极低,并且不给你征收方案的书面材料之时,你得注意是否因为你当地补偿较高,而对方刻意压低。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项目的真实情况。(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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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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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维权案件中,依法维权的当事人获得合理补偿后,其他被征收人往往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但是实践中却很难做到。主要是大量征收案件都是通过行政和解的方式解决。允许征收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适用调解,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行政征收双方争议,增进被征收人与行政征收机关的相互理解与信任,还能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法院对征收案件进行调解,不只适用于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在立案、执行以及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随时进行。就可以调解的范围来讲,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用意是为了排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调解余地”的情形。对调解余地的判断,不仅要看征收机关在作出被诉征收行为时是否具有裁量权,更要看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行政征收机关就调解标的是否具有处分权,且调解结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经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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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被称之为“一府两院”。根据宪法规定,人大是权利机关,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是由同级的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从法律规定上看,三者是同级的关系。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政府主管行政,与法院和检察院是相互独立、各有分工、相互制约的。通俗的说,就是三者都归人大管,也就是说,政府并没有管辖法院的权利。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主要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以及如军事法院等专门的法院。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的审判具有独立性。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检察机关。人大机关依法对同级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向同级人大机关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也就是说法院属于司法系统,政府属于行政系统,是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法院有权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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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得知有征收项目:征收项目确定之后,正常情况下,会贴出“征收公告”、“征收通知”等文件。这其实就是征收方对征收行为的公告。既然公告出来了,那么征收是势在必行的。这个时候你就不能干等着征收方的下一步动作了。因为,如果你完全不懂得征收补偿情况,不懂得征收补偿依据原理是什么,不懂得维权方法有哪些。不懂得维权的重要时间节点都有哪些,那么真的等到征收办找你谈判之时,你处于一个迷糊的状态,对你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只有提前了解征收补偿的基本情况,在遇到征收之时,你才有应对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这个时候进行维权,有利于全局的把控,专业人士的介入,也有利于风险的防范。2.签署协议阶段:协议签署阶段是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因为协议一旦签署,那么再想提高,难度是较高的。在征收的过程中,不少征收方存在违法征收的情况。具体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比如说,不出示任何书面的补偿标准,口头承诺将如何补偿,让被征收人签署部分放空的协议。这个时候,如果你没有得到专业的法律支持,而迷糊的签署协议,基本可以说是自己将补偿逼进绝境。正常的征收流程之中,征收补偿方案是需要让被征收人得知的。如果征收方不出示任何的书面文件,被征收方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获得项目的真实情况,以进行下一步的谈判工作。3.征收补偿决定: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给你犹豫的时间就越来越少了。因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时间内不复议也不提起诉讼,那么征收方是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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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往往是必经程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注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中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实践中,为方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内容描述时,一般应当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在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只有在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具体,难以查找和检索时,行政机关才能启动补正程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或补充,并且在申请人拒绝更改或补充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不予支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是其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行政机关不负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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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志于从事养殖业的从业者,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将要投资建设养殖设施使用之土地的性质,以及设施农用地相关备案手续、环评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应依据位置的特殊性,如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河道管理区等,了解相关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区域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要求等规定,综合判断养殖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定。2、已经投产的养殖业从业者,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尽量补齐相关手续。但对于无法通过补齐手续解决的问题,如养殖设施位置的合法性等,应明确违法之处,评估因该项违法可能面临的退养、强制拆除等风险,提早决策,最大限度减低可能面临的损失。另外,积极关注政策变化,咨询法律、农业等专业人员,合理规避因政策导向变化可能造成的损失。3、已经被相关行政机关下达诸如《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性文书,马上面临强制拆除的养殖从业者,此种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尤以基层行政机关,如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政府职能部门等居多)一般是为完成上级环保或拆违方面的任务要求,往往在未按照行政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直接拆除养殖设施等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此从业者应采取积极的维权态度,收集、留存强制拆除前养殖设施现状的视频照片、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文书等证据,运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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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物证方面应该怎么收集?1.我们要保管好自己的各类证件材料。比如房产证、宅基地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各类证件材料。2.要收集拍照政府下达的各类文件。比如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安置补偿协议等书面的材料。3.收集政府针对此次征收项目下达的各类法律文书。比如安置补偿决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书,腾空房屋通知书、强拆告知书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二、音频证据方面应该怎么做?1.提前把自己房屋的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宅基地整体的面积、院落大小、地上附着物、装修情况以及家中贵重物品等。2.强拆现场我们要及时拍照录像,尤其是强拆的主体单位,负责人,穿制服的工作人员,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强拆的。拍摄时需进行隐蔽的方式,避免发生正面冲突。3.遇到强拆我们也要学会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不管公安机关出不出警或者参与强拆,都需要报警备案,必要时进行手机通话录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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