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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凡属于土地征收的安置费用的,农户家庭内的成员均有权分享该承包收益。如果其中一人在征收公告之后不幸逝世的,其应享有的份额可作为一场进行继承。举个简单的例子:小Y家有六口人,五年前就征地拆迁,并统计过承包地和安置人口数了。后来,在村里还没给征地补偿款之前,小Y奶奶因年龄大了就去世了。但是按照规定,奶奶享有的承包地的份额应该按照继续法进行分配。也就是征地补偿款的1/6是奶奶的遗产,因按照遗产的分配标准,由奶奶的子女们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继承,而村里无权因为小Y家人口的减少而收回1/6。至于,能否将奶奶的部分直接分给小Y他们家另五个人,则要看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够同意。若同意,则可以;若不同意则需要按规定进行分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目前对此没有固定的补偿方式,实践中,归纳了一些规定:一、公房租赁关系的终止: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二、承租人愿意购买公房的: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三、承租人不愿意购买公房的: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四、不愿购买公房,也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的: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在征地拆迁中,虽然农村拆迁占据了一大半,但只要是拆迁,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都会涉及到房屋、土地所有权人的自身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土地在被征收范围之类的,征收方要给予相关权利人合理合法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农村房屋拆迁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等。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迁建安置。不过在当下的征地拆迁中,许多被征收人首先会选择安置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对原告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候应当对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名称,和证明目的要做简要的说明,并签上自己的名字提交到法院,并且要写上提交日期,确保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被告行政机关可否逾期提交证据?答案是否定的,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被告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在我们这个案件中,被告拆迁方迟迟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发布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有可能承担败诉结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征地拆迁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居民或者村民被纳入到拆迁的范围内。那么,在这那么长的时间里,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不幸离世,那么征地的补偿款可以继承吗?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时已经离去的人是不享有征地补偿款的,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离去的人也是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其所享有的征地补偿款可以有其继承人继承。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可以被继承。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对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而言,部门成员死亡并不影响对承包收益、征地补偿款的继承;只有农户内全部成员均死亡导致失去了承包地的承包权时,对该块承包地才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是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及农民住宅。另外,提示:房、地分别转让的,合同无效:目前,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与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所以房屋转让的时候也必须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只转让了房屋而没有转让土地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而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也将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在《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6、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征收、拆迁的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所有权来说,征收是对土地所有权及地上建筑和附着物的征收,拆迁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没有土地补偿金。二、征用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法院,即司法机关。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行政复议中应把握的相关时限: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由申请人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3、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5、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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