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征收的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为了不降低咱们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有了以下三种补偿方式:(一)按产权置换—给房换房:政府用新建或购买的房屋,来与咱们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调换。在安置房与拆迁房屋区位相当、结构相似的前提下,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但是在我们实际的办案中会发现很多并不是这样的情况,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土瓦房,但是安置房都是砖混结构,建造成本远比土瓦房要高很多,所以补偿可能达不到1:1这个比例。毕竟农村房屋征收更多的是要那块地,而不是房子。当然也有些地方有明确的规定补偿安置比例,如内蒙古则是按照不低于1:1.2或1:1.3来进行安置。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安置房一般是在5年后才可办理房产证,大家在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时候要注意这一点。(二)按划地重建—给地建房:从之前接触的很多被征收人那里了解到,不愿意搬迁理由其实不多,除了最重要的补偿之外,其次就是农村人念旧、重感情,就是对于很多祖祖辈辈都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来说,一辈子都生活在这里,对于故乡有着深深的眷念和不舍,农村生活舒适安逸,自己也不习惯城市物价高、节奏快的生活。就近划地重建不失为最好的一种方式。在划地重建中,补偿的金额能够让被征收人在新的宅基地上面建造原有面积大小的房屋就合理了。但是如果当地的确没有任何的土地可以拿来重建房屋,那么这种方式就比较难实现了。(三)按货币补偿—给钱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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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征收文件,充分行使你作为被征收人的权利:拆迁的风声一出来,很容易“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拆迁户彻夜难眠,不知所措。这个时候切勿慌张,被拆迁人该做的事情可不少。首先应当去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询问或者确认征收公告是否公布,如果已经张榜公示出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先拍照留存,接着详细了解公告中的内容,关于涉及到征收的项目、征收范围、征收主体等内容都要了解清楚。其次,涉及到关于收集群众意见,组织听证会时,作为被征收人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你的建议或疑问,征收方收集被征收人的意见,解答被征收人的疑问。再有,针对要拆迁的房屋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可以申请复核或鉴定。最后,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同时也告知被征收人,如果有异议有权利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怠于行使这些权利,那么在征收过称中就会很被动,当然,想要充分有效行使这些权利,被征收人应该主动去学习、去了解,不明白的咨询专业人士。自己家的事自己不着急,别人会替你着急吗?二、面对征收方,保持淡定从容姿态,恰当的沟通与接触:很多被征收人,一听说要征地拆迁,潜意识就认为政府一定会很黑,一定会补偿不合理,征收方代表来宣传、沟通相关事宜拒不配合,据不理会抱有抵触情绪。试问这是想处理好一件事情应有的态度吗?谁说拆迁一定就不合理,征收方一定就像“黑社会”一样欺压群众。就连正常的入户调查也不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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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改造”的原因: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实现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的根本目的。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以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二、“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式:关于“棚户改造”中棚户区居民的补偿方式各地不一,每个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办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以及混合补偿三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费用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4)外迁费或其他补助费。房屋置换的补偿种类:(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根据屋的新旧、装修和结构把房屋折算成价格;(3)其他的搬迁奖励。混合补偿就是现金补偿加房屋置换混合在一起的补偿方式,也就是既可以获得现金补偿也可以获得房屋补偿,但是比例得有棚户区居民自己决定。棚户区居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想要的补偿方式,如果您拥有不止一处房产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如果您没有居所可以选择房屋,当然也可以混合选择。三、“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关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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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征收方选择申请信息公开,对于申请的内容应当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在征地拆迁整个过程中,政府不仅要做出征收公告,还需要对房屋进行登记调查、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和公告等等,若该征收项目合法,这些信息大体都是存在的。其次,在申请时,被征收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保留申请的原始凭证。申请书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点:(1)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填写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3)严格按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填写,对于书面形式确实存有困难的,则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同时,被征收方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如果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日内予以回复。此外,对于文章开头所提到的过程性信息是否能够申请公开,也是很多被征收方关心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过程性信息呢?过程性信息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其并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外并不发生效力。但是,由于征地拆迁项目中经常存在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征收而产生各种矛盾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情况,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认为当征收决定作出后,此前的调查、讨论、处理中产生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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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定额度的奖励是合法的。根据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该条规定拆迁方应当给被拆迁人提供一定的奖励和补助,但是奖励和补助的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提前签订协议,尽早搬家。所以,面对拆迁方给出的奖励时也不要一昧的抵触,要分析该奖励金是否合理。奖励金合理的前提在于安置补偿方案是合理的,这时奖励金有多少要多少。其次要提防过高的奖励金。一定的奖励是合法的,但是当拆迁方提出高额的奖励时就要小心了,千万不要被巨大金额的奖励蒙蔽了双眼。拆迁方往往会利用人的贪婪心理,通过高额奖励来达到促使被拆迁人早日搬迁的目的,面对高额的奖励,拆迁人在诱惑的驱使下往往会忽略不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羊毛出在羊身上,拆迁方将被拆迁人本来就应得的补偿以奖励的名义发给被拆迁人,最后导致被拆迁人并没有真正获益甚至受到损失。在此,律师提请您一定要注意高额的奖励背后的阴谋。再次,面对拆迁方提供的奖励金,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要关注重大利益,补偿的关键在于房屋的价值。所以不管多少奖励金都要以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前提。所谓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都不应该下降,如果拆迁后的安置补偿方案能够使您的生活与拆迁之前持平或是提高,那么补偿方案就是合理的。第二,合理的奖励都不会太高。第三,顶住压力,不要因为拆迁方提供了高额的奖励,为了所谓的高额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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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目的之一是实现被拆迁人生活的便利化,提高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使农村居民也可以享受城市人的各种良好的资源,比如教育资源、医疗资源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因此,如果因为拆迁不仅没有使被拆迁人的生活变得更好,反而降低了他们的生活,不仅会使得日后的拆迁更难进行,也会引起被拆迁人的不满,引发社会矛盾。所以,在全国各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相关权益,有着不同的规定,整体来说,被拆迁人在子女教育、医院以及就业等方面,既可以选择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也可以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所在地,具体需要以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来判断。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中,赋予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在原房屋所在地的学校就读,也可以选择在安置房所在地的区域内的学校入学。同时,对于原籍地享有低保的居民来说,即使拆迁也不影响其低保户的身份,至少在第一年内,仍有原房屋所在地的政府发送低保金。至于就业、医疗、教育等待遇,皆由当事人在原籍地和迁入地自行选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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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第一步:了解自家土地性质和房屋拆迁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土地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政策、法律条文、补偿标准和方式以及拆迁的流程可能均不相同。因此,弄清楚自家土地性质在拆迁中至关重要。同时,还要搞清楚谁是拆迁的主导者,拆迁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且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则拆迁是合法的,被拆迁人可以尽力争取合理的补偿款;如果主体不是地方政府或者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则其拆迁可能就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拆迁第二步:了解当地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一般有两种,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个别地区还有房票的补偿方式,这要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安置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加以确定。若是货币补偿,则需要搞清楚补偿款包括哪几部分,每个部分赔偿多少钱,按什么比例或者标准赔偿等;如果是安置房补偿的方式,则需要了解安置房的补偿面积、地区、补偿比例,如何分配房型、房号,以及如果安置房面积不够大,能否加钱增加安置房的面积等。拆迁第三步:注意关注、核查和保存各种拆迁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拆迁之前,基本都会发布与拆迁有关的各种公告文件,以告知相对人及时补办相应的手续、提出异议等。被拆迁人要明白并不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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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面对强拆,至关重要的就是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在实践中,很多被拆迁方和拆迁方面对强拆时很容易产生冲突,这个其实能够理解,毕竟房屋是一家人生活的根本,大家总是想要尽可能的捍卫自己的家园。但是被拆迁方一定要知晓不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生命才是最宝贵的,“以暴制暴”是切记不可采取的维权方式。这种方式风险极大,且很难达到我们想要的结果。同时,如果家中有老人或者孩童时,在收到强拆的信息时,一定要提前将他们转移,以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毕竟强拆现场过于混乱,不适合他们滞留。其次,在遭遇强拆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常存在思想误区认为警察和拆迁方是一伙的,并不会帮助被拆迁方进行维权。在这里提醒大家,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的确存在,但少之又少。不论在当地是否征收方和拆迁方属于同一伙人,报警这一程序必须可少,报警程序的存在可能并不能阻止强拆的发生,但是至少为后期维权奠定了基础,毕竟在报警记录中可以确定强拆的主体、时间等事项。如果警察在接受报警后并不出警的,我们也可以起诉其不作为。同时,被拆迁方一定要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前,一定要对房屋内外状况以及财产状况进行记录。屋内外的环境、装修等情况可以通过录像方式进行记录;贵重物品例如电视、电脑、冰箱在损毁后容易进行取证,但是对于项链、手镯这类的体积小价值大的物品则难以取证,后期申请赔偿非常困难,因此此类财产一定要清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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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当遇到紧急事件需要资金的时候,我们有时会选择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者一些金融机构,以缓解资金周转的困境,这本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但如果房屋在抵押期间被政府划定在待拆迁的开发地区,那是不是说房屋上面的抵押就可以不用管了?当然不是!如果房屋一拆迁,前期抵押就可以不算了,那估计就没有哪个金融机构愿意接受老城区的贷款了……所以,当被拆迁的房屋是抵押的房屋时,拆迁人是需要通知抵押权人的。然后,抵押权人和设定抵押的房屋所有人协商是偿还债务还是重新设定新的抵押;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就需要拆迁方将房屋补偿款交给提存机关,由寄存机关保存,直至双方确定补偿款归谁所有,方可拿走。如果补偿款不是货币是安置房屋呢,那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变更抵押物,重新将安置房设定为抵押物或者要求房屋所有人提前偿还借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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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情况,一些被拆迁人都会说“我的房子不知道被谁拆了,把我们赶出来了,政府太霸道了”很多被拆迁人基本都把矛头指向当地政府,然而不知道拆他们房子的是哪个部门,如果被拆迁人连最基本的有哪些部门、哪些人拆了您的房子,想维权也找不到对象,那完全是叫天不应,这种不应我们是可以避免。肯定会有很多人说征收拆迁不都是政府吗?不。如果您这样认为那就错了,必须要转变思想,很多情况,拆您房子的部门不一定有拆迁的权利,没有拆迁权利的部门如果通过一张文件就拆迁,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说在近十年之前,想要闹清拆迁主体的问题还是相当复杂的,但是随着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的颁布,条例中规定了拆迁主体限制在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征地拆迁可以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为两种土地性质的不同,所以两种性质的征收拆迁法律依据也有所不同。集体土地一般情况下,都是市、县级政府委托或者指派乡镇做出一些具体工作,从法律层面来看,乡镇政府并不是具体的实施单位,只是在征收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市、县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当然,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非营利目的的房屋征收单位具体实施工作。对于拆迁的种类非常多,其中有征收、拆违建、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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