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政府相关部门权限,可以要求被征收方在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责令其交出土地。
被征收方在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查看通知书作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查决定主体是否适格:由上述规定可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县、市、省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
二、审查执行主体是否合适:对于强制执行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具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并没有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因此若在实践中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三、审查申请强制执行是否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①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经由相关权利机关批准;②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项目;③被征收方已经依法获得安置补偿或没有正当理由阻止征收项目的实施;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只有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四、注意时间限制: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如果被征收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更不履行该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大家在收到行政决定时,若对该决定不满,一定要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避免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