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重要性不需多说,它代表一个家的存在,那么对于房屋强拆一般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对于补偿,法律规定不能低于周边房产价格,第二类是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是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行拆迁办法,拆迁补偿标准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条例。1、房屋强拆之前的重要沟通技巧:在收到房屋拆迁公告后,如果在被拆迁人提出合理要求被拒绝,被拆迁人应当保持理智,不可意气用事,一定注意语言,更不可有冲突,这所做的一切只是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2、为自己争取有效时间:如果拆迁人称进行裁决,被拆迁人可个人或多人进行行政诉讼,一般情况,在拆迁时拆迁通知发放的两个月都不适合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办法把拆迁人缠住,短时间内是不会拿到裁决,没有了裁决,拆迁人是不能进行拆迁,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拆迁人进行违法行动,权益人有权请求国家进行赔偿。3、延续合法的手段延长诉讼时间:意思就是说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前后,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问题继续提起第二个诉讼,目的是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终止第一案件的诉讼,如果法院终止没有做出判决,将判决申请到最高法是会被撤销,所以,第一个案件停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人越有利,对于这样的时间拖延,大多拆迁人是耗不起的,只能通过提高补偿来解决。4、被强拆后需要做的工作:有这样的案例,在被拆迁人在案件期间就被...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一、什么叫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的法律行为。二、土地征收程序:1、县级以上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收红线范围之内的老百姓,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的标准和安置途径,并告知此时再抢栽、抢建一律不补偿);2、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入户调查(调查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并几方签字确认);3、县级以上政府召开听证会(听取红线范围之内的被征收人针对拟征地公告内容是否同意,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此为作出征地批文的必备手续);4、征地批文后的公告(批准机关、文号、字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5、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作出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6、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针对拟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是否经过三分之二同意);7、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实施征地补偿方案;9、交付土地。三、征地补偿的内容: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四、如何维权:1、针对征地补偿不合理,老百姓不同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申请征地信息公开内容,确定此地块是否有征地批文、立项、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根据申请回复内容,具体分析立案起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补偿的猫腻:1、集体土地房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即宅基地补偿费。(2)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2、国有土地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律师提示:中国毕竟地大物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哪个地区到底补偿多少,但是拆迁补偿是有原则性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款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也就是说不论拆迁办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人头补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征收主体猫腻:1、法定批准机关:(1)农村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一)(二)(三)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即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机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有这两级政府具有征收资格。(2)国有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国有土地征收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2、实施单位:(1)农村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即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单位:区县级人民政府。(2)国有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1、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国有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像新闻报道中因为要拆迁而新建房屋的情况并不少见,很明显能看出的是此类“违建”更多是因为村民追逐高额补偿的心理。房屋拆迁,其补偿安置都与房屋的面积大小有关。部分民众就会产生这样一个认知:房屋面积越大,能拿到的补偿越高。这个认知并不是绝对正确的。我们认为: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如果允许被拆迁人临时新建、扩家、改建房屋,就会增加货币补偿的金额或是产权调换的面积,增加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成本。被拆迁人这种获利明显是“不当获利”,拆迁人增加的补偿成本是不合理负担。实践中通常把“拆迁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媒体曾报道过一则新闻:南京某村百对夫妻为了多拿拆迁补偿款集体离婚。近几年来,因为拆迁而离婚的报道数见不鲜。虽然补偿款的多少多是受房屋面积大小、地区位置、周边市场价等等因素影响。然后部分地区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方案也将户口作为了补偿因素。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于是就出现为了多拿补偿款而离婚或是迁户等等。当然现实中“假离婚”变“真离婚”,人财两空的结局也并不少见。婚姻的价值不应当用钱财来衡量。自古以来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说法,然而现在演变成了“为了一栋房,宁毁一桩亲”。“拆迁式离婚”现象的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政策和监管存在漏洞。婚姻毕竟非儿戏,“拆迁式离婚”既是对婚姻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蔑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当前的中国式拆迁面临着这样一个怪现象:对某一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主管部门往往需要挨家挨户地去谈条件。结果部分拆迁人就会产生这样一种心理:我先等等看看别人是如何要价,我就可以多要点,或者是我再拖一拖,拖得越久拆迁主管部门没办法就会多给我补偿款。另外有的地方出现这样的情形:同样的条件下,早签约的当事人拿到补偿款明显少于晚签约的当事人。于是种种因素影响下,使得部分被拆迁人会存在这样一种错误认知:拆迁中越拖到最后签约,得到的补偿就会越多。事实上,拆迁主管部门针对每个拆迁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以鼓励被拆迁人配合拆迁工作。如果被拆迁人超过期限仍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不予奖励,所以越到最后签约,得到的奖励越少。而且最终法院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律师提示:当然,我们也不是说让大家及早签约,如果补偿安置协议不合理,肯定是不能签的。要及早针对不合理补偿安置协议与拆迁主管部门洽谈。(采取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1、在确定征地报审前,征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拟定征地的用途、拆迁补偿标准、后续安置方法等,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或被征地集体。2、征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对征用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地上物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该告知被征地人或被征地集体并且应双方共同确实审查结果。3、审查结果确认后,征收方应该提供完整的征地办法以及补偿方法,并公示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4、土地征收方案确定以后,要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要报告哪个单位审批呢?对于基本农田之外的超过40公顷和其他超过70公顷的,应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土地报省级政府审批。5、应把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信息明确标注,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征收地的面积、权属所有人、位置、补偿标准、后续安置方法。6、将补偿安置方案告知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面积、位置、地上物、安置人口数量、补偿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应该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为体现民主。7、应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收人或被征收集体的意见建议报到市、县政府审批,进行听证会,并进行记录,在规定期限后,征收单位综合考虑后可确定。8、被征收人持有相关证书到当地政府或者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手续。9、在被征收人或集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后,领取征地补偿费后,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如果对征地补偿有异议的,进行协调,裁决等程序。(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
由于之前的土地政策不完善,导致很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处于无证的状态,一旦遇到征地,宅基地的权属问题便成为了获取补偿款的最大阻碍,为了解决诸如此类的历史遗留问题,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意图通过土地确认来改善目前宅基地权属不清的现状。尽管目前土地确认进展顺利,基本实现了发新停旧,但依旧存在着农村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发证缓慢、一户多宅、面积超占的问题。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此次《通知》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首先,针对农村调查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通知》指出,引发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应的调查办法,坚持房地一体主义,不得另行收费,加重百姓负担。对于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实行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同时对权属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争取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认登记、统一发证。其次,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的原则,保证确认到“户”。但是,对于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需要经集体组织同意,并进行公告,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按规定补办手续并进行确认登记。对于未分居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确认登记。对于超占面积的情况,若历史上已经过批准的,认可其批准效力,按照批准的面积予以登记,对于未经批准的,则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1982年之前的,若符合《...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