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意味着征收已经进入最后阶段,被征收人更应抓住最后的维权机会,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相应程序,具体而言:(1)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法律规定在《补偿决定》作出后,若被征收人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的,一个立即启动法定救济程序,防止强拆的发生。而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都是有时间限制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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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一、土地性质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是用来修建高铁呀,高速公路呀等等基础设施建设。而这里的农村的房子是指那些建在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上的房子,与城市那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并不相同。棚改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适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也就是说棚改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区别二、法律适用不同:房屋拆迁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棚改区,因为其属于国有土地,所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区别三、补偿标准不同:相信无论是拆迁也好棚户区改造也罢,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补偿问题,毕竟这关乎到自己的根本利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将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分开补偿的。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棚户区补偿则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的计算基础。由于各个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所以在签拆迁协议前,还需多关注一下当地的政策信息。(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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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日益的变更,物价、房价日益的增涨,此时如果拆迁补偿还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标准,显然是没有办法保障被拆迁人拆迁之后的生活的。根据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此条规定充分保障了原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此规定的出现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拆迁纠纷。相信大家都明白,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征收过程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征收的,其补偿是没办法直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但是可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房屋所在土地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其补偿还按集体土地来进行补偿的话,就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规定了,对农村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那么补偿就应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参照并不等于完全适用,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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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那么,也就是说,作出行政处罚必须是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调查确认之后才能做出此种的行政行为。生活中很多当事人误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理解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而错过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使得自己的法律救济无法得到实现。那么行政处罚告知与处罚决定有何区别?一是产生时间不同,行政处罚告知发生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行政主体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而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主体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并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的终局性决定。二是效力不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最终效力和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而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属于过程性行为,没有法律强制力。三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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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书名称,是否恰当准确?“司法强拆”,针对的是“征地、拆迁”。而“责令限期拆除”,则针对的是“违建”。二者不能混淆,否则,是存在着违法的可能。二、对涉案建筑物体的确定,是否准确?如果所作文书,与建筑物体的位置、名称实际有误,会被依法撤销重作。三、对涉案建筑物体违法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如面积或层数多少,合法面积与违法面积各是多少等,在现实中,有的限期拆除文书非常的简单,如果关键的相关信息都缺失的话,那么是不能够成立的。四、文书,是否依法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文书应直接送交违建当事人,在非其拒绝接收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程序。因此,如果直接将文书贴在被征收人墙上或是门外的做法,是不符合留置送达的程序要求的,这也将是被征收人,在提起复议、诉讼时,主诉的违法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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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该法规定的征收的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一直以来是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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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最为重要的是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征收土地,是属于违法的,征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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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孔XX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011年汜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孔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但由于补偿太低,孔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九条规定的,类似房地产的价格。一审判决撤销该征收决定。城市的发展不断吞噬原有村民的生产生活土地,许多“城中村” 村民只剩下最后一片宅基地及住宅,这些村民失去赖以为生的土地,在适应城市化的同时,也通过产业转化,寻找到新的生活和生存之道,比如将自建房屋用于出租或者经营,以此获得较高的收益;再则,随着城市房屋价格快速上涨,土地增值,使得城中村村民的房屋价值上涨。城中村房屋拆迁的特殊性是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房屋建筑占有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但是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拆迁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很可能就是降低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城中村情况复杂,比如有些城中村的土地已经转变为了国有土地,有些仍是集体土地,在实践中需要调查确定,区别计算。1、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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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本指业主购买房子时所产生的一切票据,包括购房发票、完税证等。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票”一般是指一种可以折抵购买房屋时的货币金额或者用于置换一定安置房的票面凭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而房票是被征收人选择调换产权安置后,因市、县政府没有提供产权安置房,而是给予被征收人向社会购买安置房的权利所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拿到房票后,可以到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房屋,房地产企业根据购买的房屋价格与房票载明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差额进行结算,若购买的房屋价格高于房票价值,则可由购买者补充;若房屋的价格小于房票的价值,则剩余的房票价值仍可以结算成现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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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票”安置有哪些益处?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话,相比较货币补偿和指定的安置房置换是有不少益处的。首先,如果是传统的补偿方式,如指定安置房补偿的话,因为政府筹建的项目过渡周期较长,且工程相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的商品房的质量可能较低,且环境和配套设施也不如商品房。那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话,就会存在货币使用争议,存在不用于购买房子而消费挥霍的可能,从而达不到安置的目的。其次,因为房票具有流动性,既可以兑换货币也可以进行流通转让。同时,房票比安置房的最大优势就是尊重被征收人的个人意愿,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企业售卖的商品房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房屋地段、户型等。二、“房票”安置有风险吗?房票安置,实际上是各地政府制定的用于安置补偿的一种灵活方式,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所以,房票安置还是需要考虑当地情况,因地制宜,从保护拆迁人的角度出发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当地拆迁户过多,可能会引起商品房的价格上涨,这个时候房票就可能出现买不起安置房的情况,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况且,若政府不提供安置房,让当事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话,也需要保证当地有足够的安置性商品房,以防止被拆迁人买不到房。总的来说,如果当地政府能够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且安置性质的商品房数量足够多的话,当地政府可以考虑适用房票的办法。但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否选择房票补偿的方式,还是需要根据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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