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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征收要件(审批意见):通过征询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推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投资任务书作为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项目规划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预审意见。据此,可以知道棚户区改造类项目的审批手续是较为快捷简便的,提醒您在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中,征收方需要举证证明涉案项目依规获取了这些审批手续,而且其合法性是庭审中的审查要点之一。二、暂停办理:该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要件以及房屋征收申请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在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暂停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15日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发布延期公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该阶段就要影响被征收人的生活、权益了,“暂停公告”或曰“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对应《征补条例》的第16条。北京规定暂停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一年,提醒您,一旦暂停公告发布,广大被征收人就可以开始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做好依法维权的各项准备了。早做准备不代表您不配合征收方实施改造项目,只是早点咨询、了解,一方面有助于您做出正确的决定,进...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因征收拆迁(泛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违法建设拆除)引发的“官”民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相对最集中的领域。此类案件不仅数量大、涉及利益重大、协调处理难度大,而且往往群体性因素多,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争议多,法官在审理中的困惑多。能否处理好此类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考验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功能作用的发挥效果,考验行政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试金石。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征收拆迁案件的审理在准据法上得以根本性改进,最高人民法院在原2000年司法解释基础上针对新制度(如立案登记、双被告、行政协议等)曾制定了27条补充性、过渡性的司法解释,与此同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全面制定《行诉解释》的任务摆上议事日程。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应运而生,该解释的许多规定,对处理和化解征收拆迁等纠纷提供了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依据,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系统化指南。鉴于《行诉解释》体系庞杂,涉及问题点众多,本文重点结合征收拆迁案件,就该解释一些新规定的适用问题提出一孔之见,旨在突出和强调在审理征收拆迁案件时对该解释的关注点,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主要围绕立案和受理、审理和判决、证据规则、执行四大问题展开。现行《行政诉讼法...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很多被征收方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之前就初步了解该项目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很多被征收方根据此条规定可知,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方应当先获得补偿,在获得补偿之后进行搬迁。然而很多被征收方却产生误解,认为只要被征收方一直不领取征收补偿款,其房屋肯定不会被合法拆除。这种想法是片面的,希望大家能够合法的运用此项规定。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征收方需要先行给付被征收方征收补偿款,在没有给付的情况下就直接拆除被征收方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方当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方可以滥用自己的此项权利。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方一直不同意也不领取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以便保证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然而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着重被保护的被征收人,往往无法对抽象、复杂对法条加以理解。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以问答的形式普及相关知识,以让被征收人结合自身情景做出更好判断。1、问: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部门征收,但征收部门没有和我进行任何协商,这侵犯了我的权利吗?答:侵犯了被征收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征收部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前,未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果征收部门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如果逾期付补偿款的,还应当支付同期银行利息损失。2、问:征收部门让我签安置补偿协议,但我没见过房屋征收决定,这违法吗?答:违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应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当事人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对房屋的征收决定以及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程序,直接与被征收人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违反法定程序。3、问:我家的房子只有一半在征收范围里,我可以让征收部门把另一半一并征收吗?答:可以。征收部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时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考虑,可超出规划范围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征收部门出...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空挂户口,就是本来是个农村户口等情况,然后花了若干人民币买了一个城市的户口,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原来户口在单位集体,后来档案调走,只有户口在单位集体户上的情况也叫做空挂户。寄挂户口,指户口登记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但户口落在集体户或落在与其无直接亲戚关系的家庭户中的人,以及没有在户口登记地居住,只在户口登记地落户口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本条可以知道,空挂户和寄挂户遇到征收拆迁的时候并不是当然的不能得到拆迁补偿款和相应的安置福利,只要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是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能够请求相应的补偿份额。(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包括以下四类重点对象:1、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2、低保户,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的认定为准;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4、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四类对象名单组织开展其房屋危险性评定,依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和省住建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表》进行评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1、已建有安全住房的;2、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3、无居住房屋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同时进行征收的,应当分别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而不能混为一体。否则,相对人提起诉讼,对未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而是在一个行政程序中一并征收,且不能提供经过法定程序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如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依法确认违法。实践中,这种操作方式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影响。此类案件在当前的征收拆迁类案件中也占有相当比例,成为引发行政争议的一大诱因。对此,无论是行政执法方面还是司法实务方面,都需要引起一定重视。《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因此,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就相应存在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和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两种法定程序,这是由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征收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自行建设的建筑,包括以下几类:1、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3、不符合规定的临时建筑。一、认定违章建筑的主体由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两部法律,因此认定主体也主要是乡镇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二、认定违章建筑的程序乡镇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认为行政相对人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的,应当组织行政相对人听证,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使行政机关核实是否存在误认违章建筑的情形,确认存在违章建筑情形的,应当向象行政相对人出具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书,并根据违法的程度不同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如果没有违反城乡规划...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对于安置补偿的落实,律师建议被征迁人:针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且房屋价值不能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而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安置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也就是说,政府不能任意的调换房屋,也不能不顾被征收人原本的房屋价值乱提供房屋,使被征收人吃亏。(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取得:从程序上而言,农民要获得农村土地补偿款实行申请制,如果不申请,就没有补偿。在被征收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相关征收公告,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在公告制定的期限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也就是向政府主张自己的权利,申请土地补偿款。如果农民朋友们忽略了这一环节,将导致自己的补偿款没办法拿到,到时会给自己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由于这一步决定了以后能否获得补偿款,各位农民朋友在得知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后,应时刻关注政府发布的相关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张的权利,防止自己被遗漏。从内容上而言,农村土地补偿款包括由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享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三项费用均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所有者是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的所有者分为国家和农民集体。城市市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郊的土地,归国家所有,除此以外的农村和城郊的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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