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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通知或者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信息(法律、决定、政策、评估或者征询结果等信息),告知承租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二)提出意见权。在因旧区改建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承租人可以就参加征收范围的确定、征收方案决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三)选择权。承租人有权与房屋征收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房屋的评估机构;并且有权选择安置房屋等(四)申诉权。承租人对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五)监督权。承租人有权对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公开房屋征收信息、公布房源,居住困难人员人口认定等信息,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公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地方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一、公有房屋的面积认定: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通过地方确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二、公有房屋原承租人死亡,承租权纠纷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筑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其他不动产包括不可移动的围墙、假山、烟囱、水塔、苗木等。具体来说作为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房屋价值,其范围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对房屋本身价值产生影响的因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进行价值评估时,不仅需要考虑房屋本身的属性来选择评估方法,还需要考量是否存在影响因素,具体如下:1、区位:即房屋所在城市的区位状况,包括当前环境变动以及未来的规划前景。2、用途:要区分被征收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如果是非住宅,还要区分是营业性用房还是非营业性用房。3、建筑结构:房屋结构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要区分被征收房屋属于哪一种。4、新旧程度: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新旧程度。5、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根据证件记载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6、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是属于出让、转让、划拨还是租地等...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一、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此,如果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意见,应当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内及时提出,避免因为错过时间而使自己利益受损。二、对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按照上文所述,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人都曾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问题,即征收部门眼中的“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一旦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很有可能会被送达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拆除,那么此建筑最终是否能得到补偿也就画上了问号。因此,什么是违法建筑,如果收到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又应该怎么办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第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第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第四,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建筑。而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顾名思义是指对于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的法律文书。其作出机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利。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权利,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要注意是否此通知书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当然,即使《限期拆除通知书》已经下发,也不意味着被征收房屋就一定会被拆除。由...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所以,被化进禁养区的养殖场是应当获得补偿的,但但并非所有被化进禁养区的养殖场都可以获得补偿,此处的养殖场应为用地合法、建房具有合法手续及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养殖场。如果养殖场并非合法经营,缺少应有的立项、规划、选址手续,以及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环评许可、排污许可、消防许可等一系列相关证照,可能就不会获得补偿,即便获得补偿也会很少。在实践中,往往养殖户根本就不清楚有关养殖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并且,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但当养殖场被化进禁养区后,就开始找养殖户的违法点,以减少补偿或不给补偿。对于养殖场来说,厂房是否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当养殖户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不要乱了自乱阵脚,要看看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等,及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拆除决定。环保禁养区≠无补偿,以环保为由随意拆除养殖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果被拆迁人的养殖场被违法强拆,应当及时寻求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益。律师提示:养殖场搬迁补偿大致包括土地使用...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总的原则当然是未雨绸缪,宜早不宜迟。只有律师尽早介入案件才能更好地了解案情全貌,才能更好地收集证据,发挥出律师的作用,具体而言:(一)律师尽早介入,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违法之处,帮助当事人在争取合理补偿时掌握主动权。(二)律师尽早介入后能尽快收集证据,及时诉诸法律。这样一定程度上也能让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更愿意和被征收人谈判,双方有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即使不能通过谈判获得合理补偿,各位被征收人也能在律师的帮助下继续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三)律师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等事项会进行得更顺利,能够降低律师代理费,为当事人节省开支。否则到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后半进程,律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整理材料,收集证据,律师费用反而更高昂。因此,要问什么时候请律师,一句话总结就是“宜早不宜迟”。(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房屋拆除之前:《征收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虽然目前针对合法建筑的行政强拆已经被废除,但是在法定条件下,经由法定程序,针对合法房屋是允许司法强拆的。有的被征收人以为只要我坚决不搬,政府就拿我没办法,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中消极拖延,最后很可能会面临强拆,到时就为时晚矣。在此建议大家:房屋征收维权需尽早,千万不要等到房屋被拆之后,甚至是房屋被拆几年之后才想起来维权。实践中,如果您和征收方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咨询律师了,后续是通过诉讼维权还是继续谈判,专业律师都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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