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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人均安置房屋面积(平方米)结算价格(元/平方米)返迁安置房成本价(元/平方米)一35以内(含35)3002300二35—50(含50)800三50—60(含60)1400(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30
单位:元/㎡级别覆盖范围补助标准一级章贡区核心区域(河套老城区、章江新区)。3100二级章贡区核心区域周边,经开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核心区域。2300三级经开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核心区域外区域。1900(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30
现代社会,农村里还是存在着很多旧房的,对于这些旧房需要进行改造,否则的话很有可能成为危房,危害到社会,当然,旧房改造的时候,他需要土地使用证,很多人对此想了解,农村旧房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那么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办手续的。一、农村旧房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目前无“两证”的房屋,在能够出示办理用地手续与建设手续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得到补偿的。建议您在未拆迁前补办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在该拆迁项目公示后,您可以查阅关于无“两证”房屋需要出示的其他证明。 由于您说到被占用,所以猜测您购买的是农村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的。集体土地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非本村集体户口可能会得不到补偿的,所以现在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房屋风险较大,建议多做思考。 如果是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一定有房产证的,房产证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判断,建议早做过户手续。二、如何赔偿这样的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比较困难,因为没...
更新时间: 2018 - 11 - 30
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采取分类指导的方法,按照科学测算、现实比较和幅度递增相结合的要求,参照以下方法进行测算:1.土地流转指导价(即基准价):根据每亩土地农业生产常年农产品产量×农产品价格-生产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当年每亩土地流转收益底线价格。2.资源要素加权法:根据资源配置水平,如,地形特点、基础设施配套、区位优势等情况,确定相应的流转浮动收益。3.递增幅度测算法: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土地流转收益递增幅度。指导流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年限递增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价格。4.特定因素调整法:根据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特定因素,经双方协商可依法对土地流转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特定因素包含的内容和土地流转调整价格由土地流转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农村土地价格是在市场经济的调控下健康波动,而不能被某些组织和个人单方面控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30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行)》全文赣市府发〔2017〕1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并给予被征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第三条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在赣州市中心城...
更新时间: 2018 - 11 - 30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的问题了,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以上就是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许多被拆迁户在维权道路上陷入了一个逻辑误区,没有强拆,我到底该起诉谁,我还能维权吗?带有这种疑问的被拆迁户,都是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还而可能会导致错失维权最佳时机,最终自己能拿到的拆迁补偿必然不会高。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在政府征地的时候要注意哪些行为?  1、注意合法征地行为  面临强拆,许多被拆迁户往往手足无措,那么我们就需要核实征地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法征地,必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由市县级政府主导的、经过合法审批的行政行为。  2、注意合法强拆行为  面对强拆,我们也要注意强拆行为本身。自从合法建筑的行政强拆被废止以后,许多被拆迁户以为目前我国已经没有强拆行为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一个合法的强拆行为,要经过许多法定程序。首先要有一个合法的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其次,征收方与被征收方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方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最后,征收方对被征收方作出征收拆迁补偿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方可向法院申请作出强拆裁定。在这诸多的环节之中,除了法院的强拆裁定我们不能复议诉讼外,其他环节基本都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  3、警惕违法强拆行为  有很多被拆迁户反映自己在面临强拆时,根本没有看到拆迁方的任何手续房子就被强拆了,是否违法?拆迁方有无手续,不能以有没有看到为准,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调查,申请信息公开,才能搞清楚这问题。说白了就是,没有看到,...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一、一定要保存好土地的界线:循环用地后,一般是要规模经营的,这些所谓的土地界线必须去掉,并合用地。如果您在前期就注意了土地边界信息的保留,那么在合同期内您将无法准确的找到自己的土地。无论多或少,这都将是一个问题。二、过度的使用“流转”的土地:在土地流转前,需要事先对土地进行检查或讨论,避免土地过度使用,导致承包后无法继续种植。三、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绝大多数农民拥有的土地的性质是农用地,即基本农田。根据国家规定,这些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目前,一些肆无忌惮的开发商打着租地的幌子,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上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这样,不仅改变了土地的使用,而且土壤质量也受到了破坏,这对农民未来的种植非常不利。四、如果你要土地流转,那一定要签订合同:农民土地流转的对象大多是自己的村庄。都是当地人,有些人认为签合同是不可能的。永远不要那样想:如果这只是口头协议,万一其中一个违背了协议,就没有保护了。五、确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内容:在确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注意土地和宅基地的范围、面积和位置。避免漏测面积的现象。如果你不小心签了名。那可能你的土地就成了别人的土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农民集体土地能否流转用于非农建设,关键看其性质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看该集体土地的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按照该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于这一类农用地,是严格禁止其“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另一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对于这类土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0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6项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说明,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禁止。《土地管理法》第63条所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农用地”,并不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但是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现在我国实施的最新宅基地政策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少数地区试点“宅基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都只能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宅基地的转让,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此外,在现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政策下,我国对于农村“一户一宅”做出了明文规定,并且对“一户多宅”的农民按照不同地方政策采取收回、罚款等打击措施。而且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这些严格的宅基地保护性政策,都给宅基地的转让带来了困难,而在价格上,由于转让人群受限(多为那些没有宅基地的或者“80后”、“90后”结婚需要盖房的年轻人),都是“乡里乡亲”,也就决定了宅基地转让价格不可能会被抬得很高。(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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