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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无证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不会因房产证的缺失而一律判决无效。但若因为不能取得房产证,导致买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贷款手续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此类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此类规定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定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一、什么是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二、新房与二手房的区别?(一)新房:新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造并取得政府批准销(预)售的商品房。房屋根据用途分为住房和商用房。(二)二手房: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三、居住面积:住宅的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的居室净面积之和。所谓净面积就是要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的水平面积。四、房地产产权:房地产产权指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地产所有者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7、《...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确实有占用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的特例,该条中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且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简单来说,即使满足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特例,也要完成“占多少、补(恳)多少”的还恳要求。另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经过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综合来看,以补交罚款,作为占用基本农田盖建房屋作为非农用处,是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中的规定内容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又《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基本农田一旦划定,是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占用、改变用途、用以建房的。如果案涉房屋真的是李姓兄弟四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盖建的,那应当属于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审批许可在基本农田上建房,依法被认定为违建无可非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一、拆迁中被断水断电,违反的相关法规:拆迁中以“断水断电”的非法方式进行逼迁,名不正且言不顺,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的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二、违法断水断电,应当惩罚相关责任人的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故只有符合以上形式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拆迁中证据收集:(一)自有证据的预先收集:自有证据通常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装修装潢收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费、税费等。房主应尽量把所有的自有证据搜集备份,以防后期丢失。(二)拆迁前的证据收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当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当局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此阶段被拆迁人应及时关注当地公布的房屋土地征收公告及其安置补偿方案等,并拍照录像。与拆迁部门人员接触和谈判时,对关键对话适时地进行秘密录音。若被拆迁人被告知参与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应积极、明确地反应自己的要求,而不是一味地回避当局部门。针对被征迁人无法直接获取的文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取证据,如:征地批文、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若当局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或公开内容有误,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一、禁止暴力拆迁的相关法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在也提到:“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暴力强拆后的维权方法二、遇到暴力拆迁时,被拆迁人可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1、《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2、行政诉讼,《责令强制拆迁...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一、起诉讼期限有所缩短: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期限从之前的两年缩短到了一年,同时如果遇到强拆,被拆迁人要想维权起诉相关部门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虽然时间缩短了,但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被征收人要积极行政相关权利,要及时的在有效时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过维权时机。二、诉讼代表人数发生变化: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将代表人人数变更为二至五人。征地拆迁类的案件,作为典型的行政诉讼,往往涉及到的范围大,人数多,采取代表人制度的话,能更好的反映出被拆迁人的诉求,不混乱,能够有条有理的说明白事情,提高诉讼效率。三、准确无误的确定被告资格:征地拆迁本就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非常的多,在没有出炉新行政诉讼之前,很多被拆迁人在维权时往往弄错被诉对象。而新《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该条例的出台,使得在征地拆迁纠纷...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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