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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土地退出的方式:现在土地退出有两种方式,“永久和长期退出”承包权,永久退出承包权是指的自己自愿的放弃土地,把土地的使用权交还给集体,并且会一次性的获得补偿,也就意味永久性的失去这片土地,也有人不愿意永久失去土地,会选择长期退出,把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交给集体,然后获得相应年限的补偿。二、土地退出是强制的吗?土地退出是自愿行为,不可以强制,并且保障实施退出有偿的基本原则。三、土地和宅基地退出补贴多少钱?以某个地区为例,如果选择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权的一亩一年补贴大概1000元,选择长期退出的大概每年每亩800元左右,因为每个地区的情况不同,所以补偿价格有所不同,以上只是根据一个地区举例,不代表全部,宅基地的退出补偿方式也分为两种,“一次性补偿和分期补偿”,前者是一次性领取补偿,后者是分期补偿,每月领取,具体的补偿价格也是因地而异。(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一、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1、法律规定:(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解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一、什么是安置补偿费:1、安置补偿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2、安置补偿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偿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二、安置补偿费计算方法:安置补偿费(仅指征收耕地)=安置人口数×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安置人口数的计算:依据《土地法》第47条第2款规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那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一、工业用地指的是什么?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可知,工业用地被划归于城市建设用地中,与采矿、采砂石、盐田等地合称为工矿用地。2、根据《中国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可知,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3、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可知,工业用地被划归为城市用地,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代码为M,它包括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代码分别为M1、M2、M3。4、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可知,工业用地是一级地类“土地工矿仓储用地”的下级分类,是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编码为0601。二、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多少?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五十年。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债权房屋被非法强行拆迁。他们中的许多人最终得到了少量的赔偿,甚至有些债务人根本得不到赔偿。当每个人都跑来跑去补偿征地拆迁时,还有一件事叫做国家补偿。国家补偿分为司法补偿和行政补偿,与征地拆迁密切相关。一、赔偿的程序:第一,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和理由。被害人死亡继承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与被害人身份有关的证明。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政府的赔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书写申请是很困难的。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问题,我能做些什么?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劳永逸地通知申请人补正。不要担心你对这些材料的处理。当政府违反我们的权利时,我们知道我们可以进行复审或诉讼,但很多时候,当事人知道他们拥有这两项权利时,诉讼时效已经通过。毕竟,复议时效只有60日,诉讼时效只有六个月。但事实上,你还有一个补救办法,就是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时效是两年,远远超过复议程序的时效。二、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范围仅是直接损失,而不是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什么?以征地拆迁为例,今天政府拆迁我们的房子时,他确实错拆了。那么房屋的价值就是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痛打我们,那么医疗费、误工费和我们为人身伤害支付的交通费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如...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7
一、哪些行为有资格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对侵犯我们权利的行为的赔偿,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国家行为呢?简而言之,这是政府的官方行为。以征地拆迁为例,政府实施征地拆迁是基于国家赋予的权力。如果这些职权的履行给我们造成了损害,例如非法强制拆迁,或者在拆迁过程中殴打、虐待或者教唆他人殴打被拆迁户的,对被拆迁户使用暴力,非法限制被拆迁户的人身自由等行为,我们可以国家赔偿。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因政府职责造成的损害都应得到赔偿,只有违法的人才会赔偿。合法行为只能得到补偿。就像正常的征地和拆迁一样,国家也会对征地和拆迁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如果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那么我们可以讨论是否有国家赔偿问题。二、谁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伤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受扶养人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权利持有人有权要求赔偿。“简单地说,被政府征地拆迁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就是国家赔偿的请求人。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伤的公民已经死亡,继承人可以成为申请人并申请国家赔偿。三、向谁申请?在拆除活动中,政府的行为侵犯了我们。我们知道我们可以向国家申请赔偿。但是我们应该向谁申请呢?“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7
一、商铺产权是多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使用年限,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商业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为5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其中,土地为划拨用地的,其使用年限没有限制。人们一般都认为,商铺的使用年限也就只有40年,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目前市场上买卖的商铺,由于土地性质的不同其使用年限有所不同。纯商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商住综合的是50年。你所问的情况要看取得的证件上对你楼下商铺的用途性质是怎么定义的,如果是纯商就是40年,综合50年,如果也是规划为住宅那就是70年,不过其性质不是商铺了。二、到期后怎么办?有年限的是土地年限,土地上的建筑物永远是买受人的,如果土地年限到期了,会有有关部门来评估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能使用,如果能使用的话,产权人需要缴纳些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继续使用了,如果不能使用的话会回收土地并赔偿产权人。拆迁的话补偿标准是多少?一是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二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需要看到拆迁协议,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三是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其中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补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7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5、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10、拆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7
关于征地的批准权限,在法律上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中的第四十五条中: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7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原《土地管理法》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规定了征用土地要经过审批,要给原农民集体予以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予以安置。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未对征地的目的作具体规定,主要是因为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准确界定。我们认为,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特别是征地方案的公告和公开,这是《土地管理法》修改中针对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透明度差,侵害农民利益等行为而新设的内容。征用土地是世界各国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办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征用土地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即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再动用征用权。其特点:一是只有为了公共目的,可以征用,非公共目的,不得动用征用权;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有的还需议会批准;三是必须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也有一些教会、学校等建设可以征用土地;四是按...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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