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认定;所谓认定事实不清,则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证据,所得结论含混不清,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其次,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衡量案件的质量有两个基本的标准,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了,不仅直接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而且会造成实体处理结果的差异,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失当。因此,上诉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再次,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的。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但是,却可在极大的程度上保障实体公正。因此,如果一审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错误,一般会影响到实体判决的正确性;退一步讲,即使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影响实体判决的正确性,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基于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最后,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可基于新证据而提起上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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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时,很多人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明明自己的房子和别人的结构面积都差不多,但是拆迁补偿款却没有别人拿得多。有些人便觉得这样不公平,去找拆迁方谈判。事实上,在进行拆迁补偿谈判的时候,拆迁房不会召集大家来同意定个价钱签协议,而是对每家每户进行走访,针对具体情况,给出具体补偿金额。在谈判的时候,可以能会因为各种主观非主观因素,影响到补偿款的数目。在前文的客观条件相似的条件下,补偿有差异明显是因为主观原因。所以说,还是我们的谈判方式出现了某些问题,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我们对自己房屋的价值不够了解。一、谈判时,要清楚自己房屋价值多少,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如果不清楚,讲话迟疑,开价保守,很有可能被拆迁方抓住机会一味压低补偿款。那么该如何了解自己的房屋价值呢?首先,自己的房屋如果是合法有证件的,一般可以正常的按照流程获得补偿;如果房屋没有证件,就要看是农村房屋还是城市房屋。2008年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就算无证,只要不是建立在农村耕地上,就可以按照正常房屋进行补偿;1984年之前建立的城市房屋,没有证件也可以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其次,如果房屋是合法有证的房屋,那么房屋可以获得的补偿主要是由房屋地理位置、结构装修、实际建设成本等因素决定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参照周边3公里内的商品房价格,进行大致的估算。如果周边没有商品房,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可以按照建造成本算,比如说砖混补偿单价在1000元左右,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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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证书:正如上面小编所讲,有的安置房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购房者在购买安置房之前,一定要针对安置房的性质和年限了解清楚。安置房产权与商品房有很大的区别,这一点购房者一定要明白。2、交易时间限制:一般安置房的交易时间会比较长,所以其买卖过程中不可预见风险就会越多。如上文提到的第一类安置房卖方要在五年后才能交易过户,这中间出现不可预见因素和纠纷的可能性也大,如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卖方死亡、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风险出现,这些风险都会给买方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麻烦。3、利润限制:由于安置房的售价明显低于商品房,有的开发商在修建安置房的时候会缩减建造成本,影响房屋质量和居住环境。生活中,大多数的安置房小区与商品房小区对比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外观和绿化。安置房的绿化率低,小区内景观简单,多为草坪、硬质铺装等造价成本低的设计。物业管理上也不如商品房小区规范、严格,居住的舒适度和安全性会打折扣。4、共有产权人:有些拆迁安置房也许还存在房屋共有人,而共有人也是房屋交易中风险的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而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来源就很明确了,权属也清楚,如果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这种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会给安置房买卖带来风险。5、税费风险:很多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税费承担主体及方式,或者因为买卖期限较长导致国家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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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分配给集体组织还是个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归集体所有。二、集体和个人应当如何分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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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如果依照上述的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所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目前的法律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费用问题,对于具体的补偿的数额问题交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规定。就会有被征收人问起,如何知道本省的补偿标准呢?被征收人可以登录省级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然后点开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本省的征收补偿标准,信息公开里的补偿标准,是对于被征收人可以参考的最低的补偿标准,如果发现自己的补偿低于补偿标准,及时联系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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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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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到底是谁断了你的水电气暖:要注意通知的署名和盖章。常见的通知主体有供水供电公司、开发商、街道办、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城市更新局等。二、针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对策,比如:1、如果是供水供电公司的问题,被拆迁人应该报修,保留好录音证据。2、如果是开发商的问题,被拆迁人应该打110报警寻助,如果警方不作为注意留证。3、如果是拆迁方、街道办、村委会、更新局等政府部门的问题,可以提起复议、诉讼。三、一般维权“武器”:1、申请查处。被拆迁人可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处相关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打着利民旗号行暴力拆迁的政府行为,百姓束手无策往往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法律给了我们权利来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3、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如果对拆迁过程中的一些决定、程序或政府部门不作为等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要注意时效复议60天内,诉讼6个月内。4、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断水断电的行为违法,同时一并请求法院要求对方对因断水断电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这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5、报警立案。如果断水断电的行为导致其他方面的损害,触犯刑法的,被拆迁人还可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终止拆迁方的违法逼迁行为,用法律武器化被动为主动。生活中遇到的具体情况更加复杂,本文不能详尽。针对不同部门的行为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建议您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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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九)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二、拆迁律师能帮您什么?首先,作为专业的拆迁律师,其专业知识以及处理拆迁过程中纠纷让他们应对非法拆迁显得有条不紊,其次一旦他们介入案件之后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结果,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找到拆迁的违法之处,进而提起相关诉讼;审查征收拆迁的程序合法性以及审查供地行为的合法性。启动律师调查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后续程序根据律师调查结果逐步展开,进而妥善解决问题,最后,在一些必要的情况下,还会通过一些实践积累的经验技巧,可以帮助拆迁户提高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的层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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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忌未签协议就先搬迁:一些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非常主动地搬离了房屋;还有些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人员的动员下,积极地搬家了;更有些被征收人并不常住在即将拆迁的房屋中,在知道要拆迁时也只是偶尔过来看看。无论是哪种情况,在未签协议的前提下先行搬离了被拆房屋,甚至没有对房屋摄影摄像保留证据,就给了征收方偷拆、强拆的机会。二、忌恼羞成怒撕毁文件:对征收方下发或张贴的征收文件、补偿安置方案或评估报告等征收文件,一些被征收人因过于气愤,在下发的第一时间就给撕掉了。这是非常错误的方式,因为这些文件都是以后提高补偿维权的证据线索。正确的做法是保存好征收文件或及时拍照录像。另外,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手续证件要保留好,谨防征收方以核实土地、房屋合法性为由让您上交原件,如需上交一定要上交复印件。因为若缺失证明原件,就相当于没有补偿主体资格,征收方极易以此要挟被征收人接受低补偿或没有补偿,您也有理说不清。三、忌拒绝协商谈判:这里提醒性格比较急躁的被征收人,在面对征收办上门协商工作时不要一味拒绝。征收方主动找您谈判说明征收方希望能通过谈判解决双方意见不一的情况,那补偿就还有提升空间。谈判打的就是心理战。被征收人首先要调整好心态,在谈判中情绪要稳,至少表面看起来不慌不忙。其次谈判地点最好是自己家里或者自己熟悉了解的地方,尽量不要孤身一人到不熟悉的地方谈判,避免被强迫签字。最后谈判全程要录音取证,记录征收方的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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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严格按照户口安置是否合理?房屋拆迁分为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根据土地性质不同,参照的法律也不同。对于城市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考周围类似房地产均价进行补偿。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拆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除了按照面积补偿外,还可以按照户口进行补偿,即根据户籍上的人口来计算补偿,每人安置多大面积,或者置换多少货币。这种补偿方式只要合理也是可行的。但大家需要注意,在实践中,拆迁方常常利用不同的补偿方式作为压低我们补偿的手段,对于房屋面积大人口却很少的,拆迁方就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补偿,每个人口安置定量面积或者折算货币,算下来与我们被拆迁人原来拥有的房屋相去甚远。二、按户口安置,人口少补偿就少?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需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按照户口补偿不是只以户籍人口为依据。户籍上的人口是重要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计算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收拆迁工作,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果按照人口进行安置,同样结构的房屋,安置下来的房屋面积却与原先的相差甚远,明显违背了政策规定。因此,对于我们多出的面积,征收方也应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拆迁不一定能让我们致富,但至少原来的居住生活水平应当得到保障。(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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