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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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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朝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xx街xx段xxx号。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二段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代区长。委托代理人蔡志刚,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世磊,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科员。原告朱德永诉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曰受理后,于2015年3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xx的委托代理人刘磊、杨勇,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刚、张世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6月6曰,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对原告朱xx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辽宁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国土资蔗部关于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建汶用地的 批复,用于证明审批机关同意农民集体所有农用过转二建设地并办理征地手续;2、龙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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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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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家住阳春市松柏镇新朗村的邓先生,于2013年承包86.5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产业。因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邓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 12月上旬,阳春市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强行将邓先生的鱼塘填平毁坏,鱼苗死亡无数,损失惨重。2诉至法院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邓先生将案件委托给了万典律师事务所。万典律师陈海峰、张沙二位律师经过协商,为了能帮邓先生挽回损失,于2016年12月19日将阳春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3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邓XX因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而拒绝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如果认为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人民政府无权自行强制相对人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责令邓XX交出土地,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自行组织填平邓XX的鱼塘,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邓XX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4赢得审判最终,在万典律师陈海峰、张沙二位律师的专业操作下,以及当事人邓先生的积极配合中,广东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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